通告搞事早苗:中國堅決捍衛並落實《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規定

日本是二戰戰敗國,但其在美國默許下,一直不肯承認戰敗,將“無條件投降”偷換概念為“終戰”,並且以切香腸手法,一刀刀切掉戰後秩序,一口口回吞《開羅宣言》“剝奪”的日本因戰爭“奪得”、“竊取”、“攫取”的領土,包括所“歸還”中國的臺灣、澎湖群島,以及覬覦釣魚島,一步步突破、擴張《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所限制的其主權範圍。
下面讓我們看看《波斯坦公告》第八條的內容: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發佈的中英美三國波茨坦宣言,又稱波茨坦公告,全文十三條,其中涉及日本主權範圍的第八條尤為重要。這一條確定並限制了日本主權領土範圍
《波斯坦公告》第八條規定: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
就是說,作為戰敗國日本,其戰後的主權或領土範圍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內。


日本本州:本州島是日本列島的主體部分,面積約22.8萬平方公里,佔日本國土總面積的60%以上。
北海道:日本最北、面積最大的一級行政區,首府為札幌市,面積8.34萬平方公里。
九州:日本本土四島之一,位於日本西南部,面積約3.68平方公里。
四國:日本本土四大島之一,位於本州西南部與九州東北部之間,面積約1.8,8平方公里。
《波斯坦公告》沒有“決定”或規定日本“可以領有之小島”,但“琉球”及日本稱之為沖繩肯定不包括在內。
查谷歌地圖,亦可見沖繩即琉球並不在日本領土範圍內。
《波斯坦公告》第八條開宗明義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政府首腦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簽署了《開羅宣言》,並於12月1日公佈。
《開羅宣言》規定了哪些條件?
《開羅宣言》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以上四句話,其中涉及中國的是第二句話,含義非常清楚,即規定日本應向中國歸還其所竊取的中國領土,例如東北、臺灣、澎湖群島。
因該條文使用了“例如”,而沒有列全日本應歸還其所竊取的全部中國領土,所以容易產生歧義,併成為日本後來在釣魚島問題上搞事的一大漏洞。
1946年1月《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要求日本帝國政府停止對“日本”外的任何地區行使行政權力,並在第三條中定義該指令所稱的**“日本”包括“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不包括北緯30度以南的諸島嶼(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座標為25°56′N 123°41′E,在北緯30度以南)。
但《訓令第677號》第六條規定“:本指令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盟軍有關《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所述諸小島最終歸屬的政策指示。”
顯然,不論是《波斯坦公告》,還是《訓令第677號》,釣魚島都是被排斥在日本領土之外的。
1945年9月2日,日本向同盟國投降遞交的《投降書》,宣告日本無條件投降,承諾切實履行由美國、中國、英國、而後蘇聯亦加入簽署的《波茨坦公告》的諸條款,亦即接受《開羅宣言》。
1946年11月美國政府發表聲明,將琉球、小笠原群島、原日本託管統治區域置於美國的戰略託管之下,並且將此方案向聯合國提出。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的提案。
即使中國沒有參與且不承認的由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第三條顯示,琉球即日本稱之為“沖繩”並非日本領土,而是聯合國託管領土。
1960年《美日安保條約》簽訂,美國承諾保障“日本統治範圍下”的國土安全,也未明確將釣魚島包含在內。
1971年6月,美日國務院在參院批准《沖繩返還協定條約》的聽證會上表示,釣魚島只是行政權的轉移,主權問題由中日解決。該條約為中日爭端挖了個“大坑”。
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在臺的國民黨當局分別對日本對釣魚島行使管轄權提出抗議。
1972年簽署《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日本政府承諾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所以,搞事早苗試圖介入臺灣問題,其思維還停留在二戰結束前的殖民時代,可謂痴人做夢!
中國政府應該根據國際法,表明立場:日本領土限制在《波斯坦公安》第八條規定的範圍,不得突破;
宣佈“琉球地位未定”;
宣佈收回釣魚島並採取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
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快結束兩岸分裂狀態,實現兩岸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