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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搞事早苗:中国坚决捍卫并落实《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

通告搞事早苗:中国坚决捍卫并落实《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

日本是二战战败国,但其在美国默许下,一直不肯承认战败,将“无条件投降”偷换概念为“终战”,并且以切香肠手法,一刀刀切掉战后秩序,一口口回吞《开罗宣言》“剥夺”的日本因战争“夺得”、“窃取”、“攫取”的领土,包括所“归还”中国的台湾、澎湖群岛,以及觊觎钓鱼岛,一步步突破、扩张《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所限制的其主权范围。

下面让我们看看《波斯坦公告》第八条的内容: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中英美三国波茨坦宣言,又称波茨坦公告,全文十三条,其中涉及日本主权范围的第八条尤为重要。这一条确定并限制了日本主权领土范围

《波斯坦公告》第八条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就是说,作为战败国日本,其战后的主权或领土范围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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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本州:本州岛是日本列岛的主体部分,面积约22.8万平方公里,占日本国土总面积的60%以上。

北海道:日本最北、面积最大的一级行政区,首府为札幌市,面积8.34万平方公里。

九州:日本本土四岛之一,位于日本西南部,面积约3.68平方公里。

四国:日本本土四大岛之一,位于本州西南部与九州东北部之间,面积约1.8,8平方公里。

《波斯坦公告》没有“决定”或规定日本“可以领有之小岛”,但“琉球”及日本称之为冲绳肯定不包括在内。

查谷歌地图,亦可见冲绳即琉球并不在日本领土范围内。

《波斯坦公告》第八条开宗明义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政府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签署了《开罗宣言》,并于12月1日公布。

《开罗宣言》规定了哪些条件?

《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以上四句话,其中涉及中国的是第二句话,含义非常清楚,即规定日本应向中国归还其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

因该条文使用了“例如”,而没有列全日本应归还其所窃取的全部中国领土,所以容易产生歧义,并成为日本后来在钓鱼岛问题上搞事的一大漏洞。

1946年1月《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要求日本帝国政府停止对“日本”外的任何地区行使行政权力,并在第三条中定义该指令所称的**“日本”包括“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不包括北纬30度以南的诸岛屿(钓鱼岛群岛最北的黄尾屿坐标为25°56′N 123°41′E,在北纬30度以南)。

但《训令第677号》第六条规定“:本指令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盟军有关《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所述诸小岛最终归属的政策指示。”

显然,不论是《波斯坦公告》,还是《训令第677号》,钓鱼岛都是被排斥在日本领土之外的。

1945年9月2日,日本向同盟国投降递交的《投降书》,宣告日本无条件投降,承诺切实履行由美国、中国、英国、而后苏联亦加入签署的《波茨坦公告》的诸条款,亦即接受《开罗宣言》。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

即使中国没有参与且不承认的由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第三条显示,琉球即日本称之为“冲绳”并非日本领土,而是联合国托管领土。

1960年《美日安保条约》签订,美国承诺保障“日本统治范围下”的国土安全,也未明确将钓鱼岛包含在内。

1971年6月,美日国务院在参院批准《冲绳返还协定条约》的听证会上表示,钓鱼岛只是行政权的转移,主权问题由中日解决。该条约为中日争端挖了个“大坑”。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在台的国民党当局分别对日本对钓鱼岛行使管辖权提出抗议。

1972年签署《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日本政府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所以,搞事早苗试图介入台湾问题,其思维还停留在二战结束前的殖民时代,可谓痴人做梦!

中国政府应该根据国际法,表明立场:日本领土限制在《波斯坦公安》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不得突破;

宣布“琉球地位未定”;

宣布收回钓鱼岛并采取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

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快结束两岸分裂状态,实现两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