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發佈疫情預警、啟動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響應的職責與權限,這口鍋誰甩得掉?

本次疫情爆發後,出現一個極不正常的現象,即地方和衛生主管部門相互推卸責任-用網絡語言來說,就是甩鍋。湖北、武漢主官已經被免職,實際上已經被追責。但是,近來CDC方面卻開始甩鍋,不是說地方說謊,就是拿CDC缺乏權力說事。
大戰疫之際,這種甩鍋實在讓人看不下去。

地方政府和國家衛生部門之間的問題,屬於公婆之爭,我們吃瓜的路人甲不明就裡,就不去妄自推測判斷。這裡只想說,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地方和國家衛生部門發佈疫情預警、啟動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響應的職責和權限,這口鍋誰也甩不掉!

中央最近強調,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華裔查閱了國家《傳染病防治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將其中對地方政府、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與權限,摘其要點,陳述如下: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規定得很明確,我們拆分一下,(1)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2)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3)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這裡的(1)適合於COVID-19傳染病,疫情初期原因不明時也適合;(2)是一種“如果”修辭句法,我們把“需要”改成“如果”,意思不變,(3)重點指明“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即如果要將COVID-19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才須報國務院批准,而且是經由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上報”。
根據職權法定原則,沒有規定的視同可以行使職權。就是說,如果COVID-19無須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就不須上報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接下來就更明確了。第四條還規定:
省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佈”,只是要“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政府、國家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各自有責,是無法推卸的!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這裡專門規定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於“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的職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CDC)對於“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的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所屬CDC唯有依法承擔責任,且有卸責之理!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具有法律規定的(向公眾)“發出傳染病預警”和制定防控預案的職責與權限,這口鍋也甩不掉!
(四)《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CDC的職責也很清楚,作為CDC的專家也同樣具有“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報告的職責。這口鍋CDC及其專家組是甩不掉的!
第三十五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是否做到了及時通報COVID-19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國家衛生部門的職責是不是很清楚: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
這個責任推卸得了嗎?
值得注意的是,1月6日,中國疾控中心對武漢疫情內部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一者,法律並沒有“內部啟動”的相關規定,搞不懂為何“內部啟動”二級響應?
二者,雖然是“內部啟動”,湖北省、武漢市在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預警”後,是不是應該立即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依法“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六)《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決定。下一級政府在上一級政府作出決定前,必要時,可以臨時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緊急措施,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很明確,按照規定,武漢、湖北兩級政府均可以臨時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緊急措施!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可以預警的……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佈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按照該法律條文,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湖北、武漢兩級政府均有權發佈相應級別的預警,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相關程序為事後報告。
這叫做“先斬後奏”!
第四十四條還規定,發佈三級、四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規定,**發佈一級、二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等等。
這些,湖北、武漢做到了嗎?
(八)《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瞭如下職責:
**首先明確了“公共衛生事件”屬於“突發公共事件。**其範圍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l.6**“應急預案體系”專列“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包括縣以上至省級“應急預案”。**
3.2.1**“信息報告”條文規定: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先期處置”條文規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按照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啟動二級響應(標誌為“嚴重”的“橙色”預警)、甚至一級響應(標誌為“特別嚴重”的“紅色”預警),事實上,1月20日以後,湖北省就啟動了二級響應,而有些省則直接啟動一級響應。
3.1.1**“預警級別和發佈”條文規定**: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3“應急響應”還特別規定, 如果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則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到此為止,這裡不多說了,請湖北、武漢和國家衛生部門各自對照檢查,是否做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