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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態化介入疫情防控超出法律邊界 應予禁止!

警察常態化介入疫情防控超出法律邊界  應予禁止!

在各地的疫情防控中,不少地方政府採取直接強制的嚴苛方式,其中最嚴厲的就是警察介入,交通管制不說,小區封控、強制集中隔離、送方艙醫院……所有過程都有警察的影子。

許多地方政府的公告都有一條,如果……或拒不……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追求法律責任,以此警告、威脅民眾。

實際上,警察大量介入防疫,輕者進行現場警告,重者行政拘留,介於中間的是訓誡和罰款。

例如,吉林市為推動全域核酸檢測,達到“應檢盡檢、不落一人”的目標,5月30日發佈通告稱,對無故不參加核酸檢測的人員,將採取如下措施:“‘吉祥碼’附‘黃碼’,限制出入小區和公共場所,補檢費用自理並由公安部門進行訓誡,兩次以上未參加核酸檢測的,依法行政拘留10天,並處罰款500元,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在媒體上進行公開曝光;…… 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引起疫情傳播造成擴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地方都有類似的通告,更有警方直接通告警示。

例如,河南濬縣防控辦1月提醒廣大市民:因瞞報、虛報或未按規定落實防控措施,引發新冠肺炎疫情傳播風險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山東曹縣公安局10月13日通告:警方提醒:對拒不執行疫情防疫規定、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各地警察介入疫情防控已經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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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有報道說,又有貨車司機所謂違反什麼防疫規定而被行政拘留。最令人不安的是,還要被判刑!

官媒報道,11月19日,遼寧葫蘆島市綏中縣縣法院裁定,兩名被告人因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消息一齣,立即引爆網絡,質疑之聲高漲。

今年以來,不斷有警察以“未按照防疫規定”處置當事人的案子

1月7日,馮某某從河南省某中風險地區到達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後,未按照防疫規定主動到居住地社區報備,公安機關決定對馮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月13日,河南省濬縣公安局黎陽派出所因濬縣帝豪洗浴中心不落實暫停營業的通知,私自營業,對其大門封條貼,傳喚老闆毛某華,並行政拘留9日。

1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分局東城派出所民警對轄區內某KTV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存在未按政府發佈的疫情防控要求規範登記進入場所顧客信息等行為,對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

1月24日下午,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分局新洋派出所民警因某旅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未對進入場所顧客進行常態化疫情防控檢測,對該場所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

1月25日晚,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因某浴室經營者周某某未按政府發佈的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儲備足夠的防疫物資等行為,處以行政處罰。

澎湃號.政務信息顯示

4月12日,安徽省肥西縣公安局以上派鎮行業場所“雅之韻足道”經營者柴某某暗自營業,且未落實‘二碼’聯查、實名登記等防疫規定”,當場強制關閉該足浴店,並對柴某某治安拘留5日

當日,肥西縣縣公安局銘傳派出所因轄區一工地內黃某某、朱某某、呂某某“無視疫情防控封控區管理規定,私自翻越工地圍牆外出”,立即傳喚三人,並分別給予治安罰款的處罰。

當日,肥西縣公安局以“無視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要求為由,當場將強制關閉一音樂匯KTV,並將KTV經營者程某某治安拘留5日。

當日,肥西縣公安局紫蓬山派出所以周某從封控區偷跑回家為由,對其治安罰款。

4月14日,肥西縣警方因花崗鎮溫氏畜牧有限公司養雞廠區門衛廖某某“未履行“二碼”聯查、測體溫等防控措施“,負責人劉某某“未切實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導致一黃碼駕駛員李某在廠區肆意穿梭”,對劉某某治安拘留7日,對廖某某和李某治安拘留5日。

9月,山東曹縣黃某因在疫情防控期間多次離曹返曹不報備,且在工作人員開展隨訪流調時故意隱瞞行程,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人”而行政拘留5日。

當月,同樣是山東曹縣,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為違規娛樂活動提供場地,導致多人多次聚集,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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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山東東明縣漁沃街道辦事處村民張某在居家隔離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地點外出,東明縣公安局依法對張某處以行政處罰。

東明縣警方就此警告:對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疫情防控秩序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有關官媒11月19日發佈消息,遼寧葫蘆島市綏中縣縣法院裁定,兩名被告人因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消息一齣,立即引爆網絡,質疑之聲高漲。

11月22日一則信息顯示:一例新冠病毒確診病例進入一餐廳,餐廳經營人被行政拘留。——這是實實在在的對“第三人”追究刑事責任,只因其“未切實提醒並督促進入人員掃碼核驗”。

類似的案子,11月21日,經營者趙某香因未對入住其經營公寓者查看行程碼、掃場所碼被行政拘留。

山西新聞網11月22日報道,晉中介休公安機關對一起家長隱瞞行程致多人停學或隔離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山西高院官方澎湃號11月23日發佈信息, 11月17日,河曲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告,對未下車登記且未做落地核酸的張某、夏某實施政拘留。

11月25日,綏化市警方因曹某某、李某某違反疫情管控規定,離開居住的小區,用手機錄製搞笑視頻,對二人行政拘留。

五臺山景區官方網站11月23日發佈“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警示案例”,有6起被警方行政拘留或行政處罰,事由分別是無視疫情防控規定經營、無視疫情防控靜態管理規定、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隱瞞行程。

以上只是舉例,可能掛一漏九。實際上,在各地,在防疫的各個環節、全過程都有警方介入。

警察是國家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依靠暴力、強制和特殊的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警察對防疫的普遍的、常態化介入,使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似乎目標人甚至廣大民眾都成為“專政”對象。

僅從上述案例中可見,那些“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事情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並沒有危害社會治安、更沒有危害國家安全,不應動用警力嚴厲干預。

而對不戴口罩、不接受核酸檢測、隱瞞行程、經營者未查看行程碼……就被警方行政拘留或行政處罰的做法,顯然超越了法律邊界。

司法部門辦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案子,基本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進行行政處罰直至拘留。

顯然,“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是適用此條進行處罰的必要前提。

《憲法》第67條第(二十一)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第89條第(十六)項規定,“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所以,發佈 “緊急狀態”的主體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而國務院也只能在有法律明確授權時,才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地方政府無權宣佈該地進入“緊急狀態”

新冠疫情屬於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並沒有宣佈“緊急狀態”。各地防疫決定只屬於《突發事件應對法》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此各地進入的只是“應急狀態”而非“緊急狀態”。這兩個概念是有嚴格區分的。

顯然,各地混淆了這兩個概念,將本地疫情防控指令的規定都視作“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推行。

各地對憲法““緊急狀態””條款存在擴張解釋和過度適用,顯然超出了法律的邊界——從“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而言,這種適用前提也不存在。

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趙宏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了深入解讀。他分析,實質意義上,“依法發佈”中的“依法”首先要求決定、命令符合法治的正當要求;在形式意義上,既然《憲法》第89條第(十六)項都規定,國務院宣佈緊急狀態也必要有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作為依據,那麼此處“依法發佈”中的“法”同樣應做限縮性解釋,專指狹義的法律,而並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當然也不包含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趙宏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一)項也進行了限縮性解釋,指出這同樣符合行政法理在對法律意涵存疑時,應儘量採取有利於相對人解釋的要求。相反,若無限擴張對本條的解釋必然會導致處罰的泛化

事實上,各地對法律“無限擴張”的解釋與應用,採取極端疫情防控舉措普遍存在,各地警方的強制處罰被泛化。

作為“層層加碼”的極端做法,一些地方政府隨意在國家相關法律之外,為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增設義務,或者超出法律授權而採取極端強硬的防控措施,之後再附以《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懲戒警告、甚至威脅,由此才會出現“不戴口罩被處罰”、“離開小區被拘留”、“惡意復工被拘留”、“擅自經營被拘留”、“無證下田被拘留”等諸多極端事例發生,而這些案例都被冠以“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罪名

擴張解釋和過度適用使一些法律條文就像氣球一樣被徹底吹爆,趙洪教授指出,其背後原因又都在於,其忽視了即使是應急狀態下同樣應謹守法治界限的誡命,誤認為防控措施只要為了公益防衛的目的,只要有應急狀態作為前提庇護,就自然而然地獲得了正當性而無需再接受法治檢驗。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憲法》第67條第(二十一)項、《突發事件應對法》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六十六條及與《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文進行司法解釋,釐清它們的法律關係和界限。

也請國務院發佈行政法規和命令,禁止警察隨意介入疫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