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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不能均貧富、三次分配也非殺富濟貧-兼談依法節制資本

縱觀目前充斥在社交媒體上的各種闡述、解讀,發現不少跑偏了題,都集中在“限富”,大量出現“均貧富”、“殺富濟貧”的字眼,甚至充斥著階級鬥爭觀點。

共同富裕不能均貧富、三次分配也非殺富濟貧-兼談依法節制資本

中央再次提出“三次分配”,強調“共同富裕”,其中幾個關鍵詞句引發高度關注:

——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

——清理規範不合理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收入

——“合理調節過高收入,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

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當然激動人心,這是社會主義公平的要義!

於是,“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成為熱搜詞,引爆了輿論場,各種解讀鋪天蓋地。

但是,縱觀目前充斥在社交媒體上的各種闡述、解讀,發現不少跑偏了題,都集中在“限富”,大量出現“均貧富”、“殺富濟貧”的字眼,甚至充斥著階級鬥爭觀點。

代表性的如智谷趨勢文章《高層講話傳遞重大信號,中國正在發生戰略轉向,決不允許窮者愈窮富者愈富》說,前30年,是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先富帶動後富)。現在開始,我們邁入了均貧富的階段了。

還有一篇10萬+的文章使用了“不患寡而患不均”概念。

什麼是“均貧富”?什麼是“殺富濟貧”?

這些字眼讓我們回到歷史上陳勝吳廣、黃巾軍、黃巢、方臘……太平天國的眾多農民起義,儘管旗幟、口號不盡相同,但總體上就是“均貧富”和“殺富濟貧”。

殊不知,“不患寡而患不均”正是中國幾千年平均主義思潮和運動的思想根源。

儘管每次大規模弄農民起義都導致了改朝換代,也促使統治階級注意節制財閥和休養生息,但不可否認,這些運動同時也意味著浩劫,每次都對社會產生巨大的破壞性。

解決“窮者愈窮富者愈富”沒有錯,但需要正確的方式即法制,而不是一場情緒化運動。

因為當前貧富太過懸殊,龐大的低收入人群的不滿甚至情緒發洩是可以理解的。但輿論不能推波助瀾,更不能火上澆油,而要灌注理性觀念,引導公眾全面、準確理解中央決策。

現在共產黨領導,實現了社會主義,我們還需要再來一次農民革命?

我們吃過平均主義的苦頭,難道要倒退回去?

中央提出的共同富裕決不是均貧富,三次分配也非殺富濟貧。

“共同富裕”是要實現公平分配,而且是通過“基礎性制度安排”實現-主要是法制化制度安排,而非道德層面、更不是通過政治運動實現。

已經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執政黨,也不可能再來一次“剝奪剝奪者”的革命!

中央提出三次分配的幾個關鍵詞十分重要:

三次分配協調配套

基礎性制度安排

規範不合理收入

合理調節過高收入

這裡處處體現著法制精神,而非來一場政治運動。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三次分配的重點不是“第三次分配”,而是“協調配套”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更多的屬於道德層面,是“公益慈善”的制度性安排,是否參與慈善也是自願而非強迫,即通過制度性安排鼓勵富人和企業家回饋社會,包括扶貧。

歐美國家的產業主要是依靠減免稅收的方式鼓勵。因為可以減免稅收,就意味著捐贈有利可圖,或減輕稅負。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盈利100億美元,他捐贈出這100萬美元,這捐贈的100萬美元可以免稅,那麼該企業零稅負,沒有任何損失。而且,歐美國家企業家的捐贈基本是通過建立慈善基金的方式進行,雖然慈善基金的運作有完善的法律規範,但也是由其本人掌控。

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富人自然願意參與慈善事業。

所以在中國建立完善的慈善制度尤為重要,要建立慈善法,規範慈善活動和慈善資金、物資的投入和使用,而非像目前依靠行政力量進行。

再者,西方國家即使有了十分完善的制度性安排,也沒有、也不可能解決貧富懸殊問題。

所以,對第三次分配不要過度解讀,也不能拔高到通向“共同富裕”之路。

一句話,要全面、準確地理解三次分配。

我理解,中央是要通過制度化安排,將三次分配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規範不合理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減少或限制“(但不可能杜絕)一夜暴富”現象;通過鼓勵性制度安排,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由此合理調節過高收入。

更重要的是,中央強調“共同富裕”是根據社會主義公平原則和制度性安排,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

就是說要形成龐大的中產階級群體,讓中產階級成為社會的主流和支柱。

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仍然是以承認收入差別為前提,既然要搞市場經濟,就有競爭,由於人的能力包括智力、體力上的差距,所獲收入也必然存在差距。這也是馬克思寫《哥達綱領批判》這部鉅作的原因,他在該著作中首次提出了社會主義過渡時期。

這也是中國執政黨在40年前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概念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從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和現實緣由。

而且,只要搞市場經濟,在重視按勞分配的基礎上,也要重視資本在創造價值中的作用,這也是資本參與分配的理由。

資本的參與必然會加大貧富懸殊。

中國反映貧富差距的基尼係數的指標甚至高於美國。中國有1058名億萬富翁,但同時卻有6.1億人月收入不足一千。

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調節貧富懸殊時把資本踢出市場!

也不能潑洗澡水連同嬰兒一起倒掉,對資本只能節制,而非打擊或取締!

節制資本、解決貧富懸殊,只能依靠制度化的公平分配,調節規範不合理收入和合理調節過高收入來實現。

其中主要依靠稅收的調節作用。

中國式“一夜暴富”主要發生在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以及與民生相關的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

所以,解決貧富懸殊的關鍵也是完善這些領域的分配製度,特別是稅收制度。——這個議題太龐大、太複雜,這裡只能點到而止。

比如:股票發行的審批制度容易產生權力尋租和利益勾連,而這個領域正是中國造富的機器。所以取消行政性審批制度迫在眉睫。

第二個是原始投資人上市減持、拋售股票。原始股票的溢價收益並非投資人的勞動所得,而是制度使然。因此,溢價收入就不能或不能全部歸原始投資人所有,比如可以高額累進稅將原始股溢價收入的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收歸國庫。

這也可以穩定二級市場,節制原始股東肆意拋售原始股。

但為了保護資本權益,對二級市場自然增長的收益,除正常納稅外,不額外徵收。

為了鼓勵股東長期持有股票,用心經營企業,原始股只要不拋售,溢價收入允許計入原始股東的權益。但只要賣出就要依法徵收溢價收入稅。

比如,房地產增值收益主要是地產增值,這就是因土地產生的壟斷利潤,而且因為土地的位置和類型不同,會產生極差增值收益。

這也是房地產商囤積土地的主要原因。

土地這部分增值收益並非土地購買者勞動所得,也非資本投入所得,而是因土地性質使然。

依據憲法,進入房地產領域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合法合規。

比如臺灣除了徵收土地稅外,還徵收土地增值稅,按土地出讓時的自然漲價總額作為計稅依據,一般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以出讓土地為徵稅對象,納稅人分為三種情況:

(1) 土地為有償轉移者,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人;

(2)土地為無償轉移者,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以出典人為納稅人。

臺灣的土地稅制可以作為重要參考。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調節貧富懸殊依靠法制和政策,不是情緒化宣洩,而絕非一場又一場政治運動。

節制資本包括打擊資本市場的野蠻人,不是打擊資本,尤其是不能夠釀成限制甚至打擊私營經濟、民營經濟的狂潮——如果這樣將摧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葬送整個改革開放的成果,中國也將失去繁榮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