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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絕塵而去了嗎?越南之政治制度是西式民主制嗎?

越南的改革力度很大,政治體制改革走到了前頭,近20年經濟增長較快,但絕沒有超出人們的認知,也沒有什麼“絕塵(社會主義)而去”!越南的基本制度還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我們權且稱之為“越南特色的社會主義”,還談不上西式民主制度。

越南絕塵而去了嗎?越南之政治制度是西式民主制嗎?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網上流傳的越南六大政治改革是真的嗎?

國內微信群、朋友圈和部分網絡社區廣泛傳播著一篇題為《越南這次改革幅度真的是太大了!超出了全世界的預期》(簡稱“超預期”)的文章,列舉了越南六大改革:

國家領導人採取差額選舉;

所有官員財產進行公示;

廢除了戶籍制度;

土地變成了私有化;

公務員的終身制被打破,全部實行合同制;

建立了西方式的工會組織。

於是驚呼“越南這次改革幅度真的是太大了”!

文章說,在“一黨民主”理念指導下,越南的政治精英將“黨領導、人民作主、國家管理”,確定為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這個“一黨民主”包括黨的領導、黨內民主、國家分權、群眾參與等。

文章還說這個“一黨民主”回應了西式民主的壓力,在實踐中漸進地推進政治改革,促進了本國政治體制的完善和發展。

這些內容及其觀點在幾個月前-大約5-6月份,在一篇題為《越南已絕塵而去》的文章,還有相同的文章加了個尾綴“不跟大哥玩了!”(簡稱“絕塵”)表達出來。

“絕塵”簡述了越南改革的歷史,列舉了上面所說的六大改革,尤其推崇“全國大選舉”,高度評價此為“觸及靈魂的改革”,政治上的全面、徹底、深度的改革,是經濟騰飛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列舉越南近20年經濟增長加以佐證:越南GDP年增長超過7%,FDI(外來投資)年增長超過9%,進口出口總額年增長超過10%,成為世界公認的除中國之外的亞洲之星。

文章說,如今的越南,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略,政體方面,基本實現了議會和選舉自由,行政權力基本不干涉法院運作,正在向三權分立、議會 、選舉政治的方向靠攏。

其實,此類消息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出現,當時就有文章聲稱,越南總理潘文凱表示要將越南建成一個三權分立的美式民主國家。但因潘文凱總理早已辭職,被證明為“假新聞”。

有長期在越南工作和生活的人士近距離觀察,發現上述消息有真有假,其中的觀點有失偏頗。

問題是,類似片面的傳言一而再、再而三地改頭換面地出現,對國內民眾產生了極大的誤導。

不可否認越南的改革力度很大,政治體制改革走到了前頭,近20年經濟增長較快,但絕沒有超出人們的認知,也沒有什麼“絕塵(社會主義)而去”!

1 越南仍然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

就我所瞭解的情況,越南的基本制度還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我們權且稱之為“越南特色的社會主義”,還談不上西式民主制度。

越南憲法規定越南為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共產黨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和胡志明思想,作為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和工人階級,勞動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誠代表,是擔負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

越南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管理和黨的領導。

1988年以前,越南存在共產黨、社會黨和民主黨等三個政黨,國會選舉依然是普選制。1988年,越南社會黨和越南民主黨先後宣佈自行解散,越南成為共產黨一黨制。

越南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形成了“一黨民主”的主旨:權力“屬於人民、經由人民,為了人民”,這和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口號類似。

但是,阮富仲上臺後,越南在政治領域除了加強反腐的力度,還進一步加強了網絡管理,增強了對和平演變和自我演變的防範,更加強調越共的領導。

與此同時,越南逐步推進“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初步實現了黨內民主和社會民主。

2002年,越南國會便可以直接質詢越共中央政治局等權力核心機構

2006年,越共十大上實現了總書記的差額選舉

同年,越南加入世貿組織,國會實現了直選;到2009年,越南又實現了地方黨委書記由黨員直選的制度;

2010年,越南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黨政軍及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副科級以上的幹部,都必須公開個人財產;

2011年,越南簽署了《聯合國反貪汙賄賂公約》,越南相關法律必須與公約精神相符。

與此同時,越南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黨和行政權力基本不干涉法院的運作

2 越南分權傳統基礎上的集體領導制

越南南方更長期受在西方統治下,受西式民主影響很深。南北越統一後,南方代表參與黨和政府工作,也很自然形成不同派別的分權構架。

從歷史上看,南中北三大政治經濟中心導致在人事安排上的“南北黨”格局;隨著時代變遷,由於長期缺乏一個穩固的領導核心,在越共內部的不同派系中就逐漸形成了強調協商的政治局面,間接推動了“民主化”;此外,經濟發展催生的社會階層進一步分化也是重要原因,而各種來自外部的意識形態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也在不斷有力地衝擊著越南的政治體制。

1991年越共“八大”杜梅任總書記以來,越共權力核心沿襲一種分權格局,三(四)駕馬車分別由北部、中部、南部人物構成。其中,黨的總書記基本上由以河內為中心的北方幹部擔任,主管意識形態和思想政治工作;國家主席為中部出身幹部,即胡志明主席的故鄉人;政府總理一般由以胡志明市為中心的南方工作經歷的幹部出任,主管經濟工作。

由此及彼,越共高層幹部因工作經歷、出身不同而分“南北”,在政治上也有路線和政策偏好的差異。

一般而言,北方派相對保守,意識形態上屬於比較傳統的社會主義派,對改革持謹慎態度,同時對中國比較友好;南方則以較為激進的改革派面貌出現,傾向於仿效美國和西方工業化國家,加速發展工業化、推進市場化改革。

如果按照地域標準劃分,在目前的政治局成員中,被認為是北方派系的阮富仲、阮生雄、範光毅、馮光青、叢氏放、丁世兄、陳大光、吳文渝、阮春福共9人;被認為南方派系的有阮晉勇、張晉創、黎鴻英、黎海清、蘇黎若、阮善仁、阮氏金銀共7人。

越南的權力結構如下:

按照憲法,越南共產黨是“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

國會是最高權威,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唯一的享有立憲和立法權的機關,規定基本的國內和外交政策,對全部國家行為行使最高監督權;

國家主席為國家首腦,對內對外代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除擁有12項具體權力外,可以發佈保證行使其職權的法令和決定。國家主席同時也是國防安全委員會主席,有權出席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必要時有權出席政府會議;

政府為國會的行政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享有11項職權。政府總理是政府首腦,除享有6項職權外,根據憲法、法律和國會的決議,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和決議,以及根據國家主席的法令和法定,有權發佈決定和指示,並管理這些文件的執行。

依據憲法,以及歷史上形成的分權傳統,越南事實上形成黨的主席、國家主席、國會委員長和政府總理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這一架構看起來使得越南的國家權力相對分散,卻催生了被稱作“超前民主化”的現象。

3 越南實行國會差額普選而非“國家領導人差額選舉”

越南國會屬於國家立法機構,由500名國會議員組成,均由全民普選直選產生,任期五年;議會所有提案的辯論,均在全部電視直播,各個民選代表都要向選民表明自己觀點。這一點和美歐非常相似。

按照越南憲法,國會由人民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越南憲法第七條規定:對國會和人民議會的選舉,按照全體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進行。當國會的代表或人民議會的代表不受人民的信任時,選舉人或國會可以撤銷國會代表的資格;選舉人或人民議會可以撤銷人民議會代表的資格。

選舉權上,越南任何年滿18歲的公民,皆有投票權;年滿21歲公民,皆有被選舉權。

越南的普選制只限於國會議員,而不涉及國家主席、政府總理。越南憲法規定,國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從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國會任命。所以,所謂越南普選制是一種有限普選制,其中的“差額普選”僅限於國會代表,而不涉及政府官員。

所以,根本不存在越南“國家領導人採取差額選舉”。

越南國會差額選舉有一個歷史演變過程。

2001年之前,越南國會基本以等額普選的形式產生。2001年,農德孟擔任越共總書記後繼續推動越南革新進程,國會選舉由等額普選改為差額普選,同時還推出了自薦候選人制度。

2006年,包括自薦候選人在內,共有875名合格的國會代表候選人參選第12屆國會代表,原計劃選出500名國會代表,實際選出496名,差額率達43.5%,大致上是5:3的比例。其後第13屆國會也有12名自薦候選人,其中有三名當選為代表,這在以前是從來沒有的。

選舉制度規定,候選人支持率必須過半,否則會直接被淘汰,選舉的議員提出明確競選口號,拿出渾身解數,去討好選民,當選之後,議員們都會兌現競選承諾,對選民負責,為選民謀求福利。

越南人對選舉非常重視,選舉之日,都穿上乾淨整潔新衣服去為了國家投下自己莊嚴一票,選舉儀式正規、有序,選民們覺得自己受到極度尊重。

值得指出的是,在越南的選舉制度下,越共中央實際上掌握著候選人的提名權,而選民則最終行使選擇權,淘汰其中多達40%以上的不能使群眾滿意的候選人。這種差額選舉制度事實上決定了在選舉中勝出的國會代表既是黨信任的人,也是選民可以接受的人,從而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黨意”和“民心”之間的矛盾。

儘管是有限“差額普選”,但也是政治改革的一大進步。

4 越南對事業編制公職人員實行聘任制而沒有推及官員

越南新近對於公務員任職的改革只是依據不同類別進行改革,所有的相關規定在越南網站都可以查到。

2019年11月25 日,越南第 14 屆國會第8次全國代表大會高票數通過《公務員法》和《幹部公職法》的修訂案,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公務員在中越兩國的涵義不完全一樣。越南公職人員分為“公職”和“員職”兩部分。前者包括黨政軍等系統的人員,相當於中國的行政編制人員;後者包括各類公辦學校的教師、公立醫院的醫生和各類承擔某種社會公共職能的人員,相當於中國的事業編制人員。

作為公務人員聘用改革的一部分,《公務員法》修訂案規定,從2020年7月1日起,對事業編制公務員實行聘期管理,每一個聘期都有明確的起止時間,是否續聘則要依據即將結束聘期時的考核結果。“公職”人員依然延續以往的任職規定。

修訂案規定,事業編制公務員的聘用合同由現在的30個月延長到60個月,對於一些特殊的崗位(如在極其困難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工作的崗位)將簽訂無期限合同。

修訂案也規定,事業編制公務員的聘用合同到期,如果該公務員工作能夠滿足該崗位的要求,其負責領導必須與其續簽合同;如果不續簽聘用合同,該負責領導一定要以文件形式公開不續聘的理由。

《幹部公職法》修訂案的亮點之一是規定了幹部的評價體系:“幹部工作結果評價分為以下幾個等級:出色完成任務、好好完成任務、完成任務、不完成任務。對幹部的評價等級將記入幹部檔案、通知幹部本人,並在幹部任職的單位部門進行公開。如果幹部連續2年被評為不完成任務,幹部任命部門有權對該幹部進行免職或進行辭退。”

另一個亮點:已經退休或已經離開工作崗位的幹部仍然要對在職的失職負責。《幹部公職法》修訂案規定:“對於幹部在任職期間所有的違法違紀行為,即使該幹部已經退休或離開工作崗位,也要被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根據違法違紀行為在程度上的不同,該幹部將會被處以行政或紀律處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

5 越南對戶籍實行電子化管理而並非取消戶籍

越南也有著嚴格的戶籍制度,公民的許多權利和福利實際上都是依附在戶籍上的,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享有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權並不像中國僅限於農村,城市也有。越南公民到了一定年齡,都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分到一塊宅基地,只不過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可分配的宅基地越來越少。

網上盛傳的所謂越南取消戶籍,實際上只是公安部將要對戶籍實施電子化管理的規定。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越南大量人口湧向河內、胡志明市、峴港和海防等大都市和沿海較發達城市,從而使得政府各部門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面臨很大的壓力。在此背景下,越南公安部利用越南在東盟內部領先的數字信息技術優勢,率先推出了戶籍的電子化管理,而並非要取消戶籍。

6 越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並未實行土地私有化

越南農村也是實行土地集體化政策。上世紀50年代,越南土地制度更多地學習了中國。1975年越南統一後,隨著越蘇的接近,越南農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學習了蘇聯的集體農莊制度。

革新開放後,越南農民有了經營自主權,但土地在所有權上依然屬於國家和集體。雖然關於土地私有化的言論一直不斷,甚至部分國會議員也曾經提出土地私有化的建議,但越南政府並沒有接受。

1997年,越南對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土地國家所有+農戶20年使用”。**越南新的《土地法》規定,越南土地政策總的方向是“土地國家所有,農民長期使用”。**理論上講,在農民使用期內,農民可以出租、抵押和買賣土地,也可以申請土地“農轉非”後出讓土地。實際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這種制度和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土地流轉差不多。與中國不同的是,越南農地經過政府批准也可以“農轉非”,“農轉非”之後的土地收益,由政府與農民分成。

2012-2013年越南對1992年憲法進行補充修改時,曾收到不少關於土地私有化的建議,社會上也曾就此發生過較為激烈的辯論。當時,越南國會與政府相關機構均認為,現在討論將土地私有化為時尚早。

2013年4月,越共中央軍委機關報《全民國防》明確提出“絕對不能實施土地私有化”。2013年底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土地制度的規定依然是土地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

越南憲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森林、河流與湖泊、水源、地下自然資源……屬於國家的財產,都應屬於全民所有。

第十八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根據整體計劃負責對土地的統一管理,並保證土地的有效合理的使用。國家可以將土地劃歸組織或個人來長期穩定的使用。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確保對土地的保護、補養、合理開發和經濟使用,同時依法享有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依據憲法,越南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不承認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但集體和個人可對國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權。

越南法律否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越南政府可以將土地使用權(the land use right,簡稱LUR)分配或租賃給個人、家庭與組織,獲准其在限定或未限定期間內使用土地。

這些和中國的土地制度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越南土地的使用期限分為5年、20年、50年、70年、90年不等。

**還有一點不同,越南不向外國人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越南《土地法》第五條規定,外國人不是土地使用對象。越南資源與環境部土地管理總局對外表示,外國人不獲交地、出租土地,公認土地使用權以及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所以沒有給在越南的外國人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事。

而且,外資使用土地非常複雜。對於外資企業,土地法規定獲越南政府交地或出租土地,以在越南開展投資項目;對於在島鄉或邊境、沿海的鄉、坊、鎮開展項目的場合,須獲國防、公安、外交部等書面批准才可獲交地或出租土地以及更改土地使用目的;另外可在工業區、工業群區、加工出口區、高新科技區和經濟區直接或間接租賃土地;不得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僅可依投資法律規定接受資金(其中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已被資本化)轉讓。

7 越南允許基層成立獨立工會組織並非全部

越南憲法第十條 越南總工會,作為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的社會性政治組織,與國家機關和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起關注和保障工人、公職人員和其他勞動人民的利益;參加對國家機構和經濟組織的活動的檢查和監督;在建設和保衛祖國中教育幹部、工人、公職人員和其他勞動人民。

越南共產黨早在革命初期就確立了對工會的領導權,越南獨立後,工會成為越共領導下的國家政治系統的一部分。南北統一之後,越共對於工會、婦聯、農會等人民群眾組織的領導得以加強。

農德孟時期曾推行過建設“公民社會”,主張區分政府管理範圍、社會自我管理空間和個人私域。但即便如此,越共也沒有放棄對工會、新聞工作者協會等所謂公民社會組織的領導權。

但是,越南是一個極為務實的國家,在很多方面都會在堅持自身原則的前提下做出靈活變通。2010年,越南被美國拉入《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PP),雖然特朗普上臺後美國退出該協議,但越南與日本等剩下的11國還是於2017年11月達成了《全面與進步的跨太平洋夥伴協議》(CPTPP)。

按照協議的要求,各國必須有獨立的不受官方控制的工會。越南認為加入CPTPP的收益遠遠超出挑戰,而當初美日澳各國因為看中了越南的地緣戰略地位,對其做出了巨大讓步。基於上述考量,越南做了一定的妥協,允許工人在基層成立獨立的工會組織,而基層之上層面則留待以後決定。這種所謂獨立工會也就相當於中國村民自治的水平,還是要接受上級工會的領導。實際上此事完全是越南和西方相互需求、相互妥協的產物,卻被某些自媒體極度誇大。

2019年11月20日上午,越南第14屆國會通過《勞動法》(修訂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這是這一條:“允許成立獨立於越南總工會及其下屬工會組織以外的勞動者自己的工會組織”。

雖然在憲法層面,越南唯一的勞工組織是隸屬於越南政府的越南總工會(VGCL),但為了遵守越南在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下的承諾,新《勞動法》承認員工有權建立自己的代表組織。這標誌著越南首次允許勞動者在企業自己建立一個或加入自己選擇的、獨立於越南政府的勞工組織。儘管範圍限於基層成立獨立工會,但也是邁向民主的一大進步。

新法案對基層職工代表組織的定義進行了擴張,將基層工會組織和企業職工代表組織涵蓋在內。因此,在沒有現行《勞動法》定義的基層職工代表組織的情況下,僱主在發佈與員工權利和福利相關的內部規章制度,如內部勞動規章制度、薪酬方案、績效管理政策等,可以與基層工會組織和企業職工代表組織進行談判,而不再需要徵求中層以上工會的意見。

國際勞工組織越南總代表Chang-Hee Lee指出:“這是一個重要的進步,因為《勞動法》(修訂案)將大大改善越南的用工問題和勞資關係,為融入國際社會建立起了牢固的基礎和公平貿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