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密 · 2026年6月21日 週日 第 172 天 / 365 · 全年評說不輟
反腐

街談巷議,對香港暴亂出現的N個問題不理解、想不通!

街談巷議,對香港暴亂出現的N個問題不理解、想不通!

自香港爆發動亂以來,國人街頭巷議,都十分、十分關注香港問題,鬧心、揪心、焦慮,總的感覺,都對香港發生的一系列問題及其處理方式不理解、想不通!

第一個不理解的是香港主權迴歸了,屬於中國一部分,為何香港屢屢發生港獨事件,甚至有港獨分子公開揮舞港獨旗幟、英美國旗,而香港特區政府不嚴懲?多少年來,港毒組織公開活動,如此猖獗,而沒有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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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序言”規定,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很顯然,按照基本法,香港應該不允許煽動港獨和進行港獨活動,更不能夠允許港獨組織存在。

第二個不理解的是,中央政府已經宣佈對對在香港修例風波中表現惡劣的五個美國非政府組織(NGO)實施制裁,它們分別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美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美國國際共和研究所、人權觀察、自由之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宣佈,有關事宜屬外交事務,特區政府會按照中央要求作出配合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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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為何被制裁的美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NDI)高管還能夠“大搖大擺”竄港,與亂港分子、縱暴政棍會面,繼續商討亂港策略?是中國政府還沒有正式啟動制裁?還是特區政府沒有及時“配合及跟進”?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按照基本法,對五個NGO實施制裁的主導權在中央政府,特區政府處於從屬地位,但必須積極配合。不理解,制裁是否不包括“限制”、“禁止”出入境?

第三個不理解是的對於那些個公開的、證據確鑿的賣國者、“漢奸”及其煽暴者,為何不能入罪,不能抓捕?他們為何至今逍遙法外,逃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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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名昭著的“禍港四人幫”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何俊仁等劣跡惡行大白於天下,中央媒體幾番起底,他們禍港亂港的罪行已是路人皆知。更多證據表明,這四人不止亂港禍港,還熱衷勾連西方勢力,裡通外國。這四個人應該被貼上新標籤:叛國。這樣的“禍港”者難道不應該接受法律審判?

還有一批極端亂港分子如黃之鋒、羅冠聰之流,以及煽暴議員陳淑莊、餘若薇、區諾軒之流,挺暴“大狀”郭榮鏗、楊嶽橋之流,都是這場暴亂的煽動者、組織者,其對國家、對香港社會的危害甚至遠遠大於直接實施暴力犯罪的“勇武派”。

煽動暴力也是犯罪!

不懲治這些煽暴派,天理難容!

第四個不理解的是,香港暴亂髮展到現在這個地步,迄今為止也沒有消停跡象,為何中央遲遲不出手?或者特區政府遲遲不宣佈進入緊急狀態?而且駐港部隊軍也遲遲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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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有關部門或國防部在談到中央何時會介入香港局勢這一重大問題時,都是官方外交辭令,從未正面回應。諸如堅決反對香港持續發生的激進暴力犯罪行為,絕對不允許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諸如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希望香港能夠儘早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重回正軌;諸如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將繼續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駐軍法規定履職盡責,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定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了駐港部隊的地位及其與特區政府的關係,也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是不是香港目前發生的暴亂、甚至恐怖主義還沒有“進入緊急狀態”的情勢?或者還沒有達到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狀態?或者還是特區政府有難言之隱,不敢宣佈進入“緊急狀態”?

但我們從目前的局勢看,特區政府很難控制局面,止暴制亂的形式已然不容樂觀!

第五個不理解的是,蒙面法頒佈後,為何不能依法取締蒙面示威、集會?為何不能依法嚴懲蒙面犯罪?難道是忌憚香港高院一紙裁判?

10月4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禁止蒙面規例》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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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訴訟庭根據反對派議員申請,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和援引該條例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之司法複核案,做出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香港高院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因此“禁蒙面法”也違憲。

香港高院的這一裁決威脅到全國人大的違憲審查權,試圖動搖中國對於香港的司法主權!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撥亂反正。11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開聲明,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一對禁蒙面法做出“違憲”的裁決違反了基本法,強調對某項法律是否違憲的裁決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力做出。聲明指出,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聲明還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更表示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由全國人大釋法的意見和建議。

顯然,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出現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

後來,香港高院批准《禁蒙面法》在終審法院上訴有結果前短暫時間繼續有效執行。

所以,香港高院一紙裁決不應該成為特區政府實施《禁止蒙面規例》的障礙,問題在於特區政府忌諱什麼,至今不敢理直氣壯地依據《禁止蒙面規例》打擊蒙面違法犯罪?

第六個不理解的是,對於鼓吹、煽動、組織暴力犯罪的社交平臺為何不予取締?對於煽暴亂港、抹黑港警的香港電臺為何不予禁播?是不重視此事,還是擔心被批限制“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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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連登”、“Telegram”等社交媒體在香港暴力活動中起到煽動、組織作用。這些社交平臺在歷次暴力衝擊前後都成為暴徒交流和分享暴力策略的平臺,成為醞釀“港獨”分子的罪惡溫床。在其討論區中,暴徒可以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遊行,非法公開警員及不同意見人士資料,甚至教授製作汽油彈及其他危險品的方法從而重傷乃至殺害警員,令人觸目驚心。

而香港電臺作為特區政府全額撥款的公共媒體機構,也假借“監督”香港特區政府的名義,在近月香港發生動亂之際,卻公然為亂港分子張目。其在止暴制亂的關鍵時刻,不說保持政治中立,甚至幫助“暴徒”煽風點火,在報道上大肆抹黑特區政府和香港警方。

對於前者,有議員致信行政長官,呼籲特區政府以“緊急法”限制網絡平臺煽動性言論、取締“連登”等散佈煽動性言論的社交媒體。指出,為避免這些煽動性言論繼續蔓延,取締“連登”是在所難免。他建議特區政府除了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還可以考慮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中多款法律來“強化功效”。

對於後者,其煽暴行為更引發香港市民眾怒。曾有愛港團體香港政研會發起“萬人包圍香港電臺”活動,抗議其縱容暴力、報道偏頗。更有香港資深傳媒人員聯誼會獲355位傳媒界人士聯署,去信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投訴香港電臺製作的一些節目成為反中亂港平臺,嚴正要求邱騰華下達指令,要廣播處長執行職責,取締以煽動暴亂、反對香港特區政府為目的的節目。

令人不解的是,這些正義訴求至今沒有得到回應。“連登”、“Telegram”仍然猖狂為暴徒張目,香港電臺也依然我行我素。煽暴派、甚至有司法界人士以言論自由為藉口為這些煽暴媒體辯護,實際上是不負責任地使用“言論自由”,為暴力活動吶喊。

在法治社會,言論自由是基於法律的確認,存在於法律之中;在法律的範圍之外,言論自由不受保護並受到限制,其中當你在自由表達時,不能挑戰任何一個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9條對言論自由有兩條限制性規定,其中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美國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他提出“明顯而即刻的威脅”作為平衡言論自由的原則,或者說,作為美國言論自由的底線。這一原則旨在確定言論自由限制與保護的界限,平衡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緊張關係。

顯然,不論是“連登”、“Telegram”等社交媒體,或是香港電臺都超出了法律界限,危害了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具有“明顯而即刻的威脅”,理應被取締!

最近,印度政府為應對大規模騷亂不也封掉了相關網絡嗎?

第七個不理解的是,對於香港發生的這場暴亂,為何政府公務人員、立法委員、法律界人士(多數)保持“可恥的沉默”?甚至不少公務人員、立法委員、法律界人士參與非法集會、示威、甚至參與暴力犯罪,為何沒有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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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暫且不說香港迴歸22年之久,國家認同不進反退,身份認同出現大面積倒退,至今在公務員系統、司法系統、教育系統、乃至於敏感部門存在大量外籍或雙重國籍現象,而沒有得到清理,就說發生的上述現象,是極其不正常的。按照基本法,雖然除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及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及百分之八十的立法會議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一般公務人員、少部分議員、一般司法人員可以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但是他們也必須效忠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的工作,不能參與與此相關的活動,更不能反對國家及特區政府、參與非法集會、更不能涉足暴力活動。這是起碼的職業要求和底線!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當前這場大是大非的重大事件中,政府公務人員、立法委員、法律界人士(多數)保持“可恥的沉默”已經不能容忍,更何況參與非法集會、示威、甚至參與暴力犯罪。對這樣的害群之馬,特區政府難道不應該查處?!

第八個不理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在暴亂期間舉行區議會選舉,以至於建制派大敗,而煽暴、縱暴、挺暴的反對派基本掌控了區議會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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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大規模暴亂已經被打壓下去,但是,香港暴力犯罪從沒有停止過,香港法治秩序實際上被毀之殆盡,整座城市亂象叢生,後面的“治亂”、恢復秩序的任務巨大,比起“止暴”來說,要艱鉅百倍、千倍、萬倍。如果在這種形勢下舉行區議會選舉,很可能被“泛政治化”,數量龐大的“首投族”在投票的時候“只看顏色,不論成色”,區議會選舉“民生福祉”的主旨也可能完全失焦。

令人不解的是,在這種被暴力籠罩著的恐懼和高度不確定的形勢下,特區政府依然組織進行了區議會選舉,不出所料地翻盤,煽暴、縱暴、挺暴的反對派獲得多數席位,建制派輸掉了選舉:前者在全部452個議席當中拿下390個議席,佔比高達86.28%,在17區的議席數目過半,而愛國的建制派民建聯只拿到21個議席,僅佔4.65%。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民眾對建制派的不滿很深,同時說明“暴力恐懼”仍然籠罩著香港社會政治層面。

這是一個杯具的結果。這次區議會選舉是建制派的一次“滑鐵盧”。新華裔曾發文指出,在目前暴力氛圍下倉促進行這場高度不確定的選舉,是一個戰略失誤。我們輕視了反對派的能量,輕視了亂港勢力的能量,誤判了建制派的正面形象,誤判了選舉前的民意基礎。有專家選前信心滿滿地分析,建制派區議員候選人爭取連任的多,地區根基較穩,這次區選應該難以達到泛民宣稱的“向政府表態”的效果。結果表明,這是盲目自信。

這不能不說對香港特區政府敲了一個警鐘!

第九個不理解的是,香港教育亂透了,青年學生都被洗腦、教化成仇中、反中分子,甚至相當部分成為暴力犯罪分子,問題如此之大,持續時間如此之長,特區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難道不清楚、不瞭解?如果清楚、瞭解,為何遲遲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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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製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享有“自行制定”範圍廣泛的“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權力,其在教育方面的權力不可謂不大,完全有權推進國民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包括國旗、國歌教育),也完全可以扭轉通識教材的仇中、反中傾向,甚至可以改革教育體制和管理。

第十個不理解的是,香港迴歸22年之久,遲遲不能按照基本法23條規定,實現“反顛覆”立法?基本法23條立法在2003年已經進入二讀,為何反對派一杯葛、反對就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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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性規定,不容動搖、不容違背!為何澳門特區能夠順利立法,香港卻做不到?如果23條立法了,還有香港目前的“暴力攬炒”問題嗎?

以上諸多問題,誰與釋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