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良知的拷問 香港進入世紀大審判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一) 對暴力亂港的犯罪分子應該盡數抓捕歸案
天網恢恢,理當疏而不漏。
持續5個多月的香港暴亂漸漸被平息,據香港警方和政務司公佈的數據,截至11月29日,因參與暴亂被捕的暴力犯罪嫌犯達5890人,其中2345人為學生,近40%,其中910人為18歲以下未成年人。警察抓捕還在繼續,以上數據還會增加。
特區政府已向其中逾900人提出檢控,佔整體被捕人數約1/6。
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犯法需接受法律制裁。他呼籲學生不要以身試法、自毀前途。他也希望家長、學校、家庭、社會能群策群力,好好地引導年輕人。他也表示,對於被捕人士,特區政府會盡力確保他們的權益不會受損。
實際上參與暴亂的極端暴力犯罪分子遠遠不止上面這些,漏網之魚應該大大超過已經被拘者。人們特別關注的是:
這些暴力犯罪分子中,用磚頭砸死70歲羅姓老人的暴徒被抓獲沒有?
點火燒傷57歲李伯的暴徒是否全部被抓捕?
肆意侮辱、燃燒、踐踏國旗的犯罪分子和衝擊立法機構的犯罪分子是否全部抓捕歸案?
在香港機場禁錮、欺凌及毆打記者及無辜者的暴徒是否被全部抓獲?
那些縱火、打砸公共設施、打砸校園、襲擊、奪槍、私刑…… 是否被全部抓獲?
那些教唆、培訓勇武派暴徒,以及製造、提供攻擊性武器的犯罪分子是否抓捕歸案?
人們更加關注的是:
——亂港頭目黃之鋒、羅冠聰之流能否抓捕歸案?
——分裂國家、賣國求榮、激進亂港的“港獨“分子能否抓捕歸案?
——香港暴亂的幕後黑手,包括煽暴派、勾結外國勢力亂港頭目如黎智英、陳方安生、李柱銘、何俊仁之流能否抓捕歸案?
………………
(二)暴力亂港的犯罪分子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刑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且是保障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屏障。

過去一段時間裡,香港司法一再出現“捉放曹”鬧劇,加上大律師業界集體啞聲,對港青暴力犯罪選擇可恥的沉默,讓外界質疑外籍法官、乃至司法界的立場,對香港司法充滿了失望,迫切要求改變外籍法官掌控香港司法的奇葩現象,要求司法界表明止暴制亂立場。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英國大律師江樂士的立場與觀點。
針對法院基於年齡予以豁免或從輕判罰港青街頭暴力犯罪現象,英國大律師江樂士10月23日在《南華早報》發表評論文章,呼籲法院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暴力示威者做出更嚴厲的量刑,以實現懲罰與震懾目的。江樂士指出,量刑中兼顧懲罰與威懾是普通法系世界的通例。年輕不是違法藉口,連日來的襲警、破壞行為早已突破普通犯罪,而是“向全社會開戰”。“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the full force of law)。”他還以2011年8月英國多座城市出現暴亂為例,論述了對暴力破壞公共秩序者進行嚴厲判罰、不姑息未成年罪犯的重要性。
江樂士所指出的,那些向警察捅刀與投擲汽油彈、開設炸彈工廠、破壞地鐵站、攻擊市民、破壞商鋪的人“已經向全社會宣戰”。所以,江樂士認為,“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the full force of law)。”如果有人做出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與肆意暴力的行為,他們就必須面臨與之相應的懲罰,而年輕或良好前科往往不能掩蓋其犯罪的事實。
此前,針對黃之鋒、周庭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陳浩天涉嫌“參與暴動”及“襲警”,江樂士表示,襲擊警察罪的最高刑期為3年,暴動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香港法院曾作出量刑指引,涉及暴力的大型公共事件,正常應判處阻嚇性判決。“我個人預計法庭會根據指引作出較重的判決。”江樂士指出:“法庭會根據嫌疑犯在近期暴力違法活動中的角色加以區別,如果是罪魁禍首,會受到更嚴厲的懲處。向警方投擲燃燒彈、使得警員身上起火的暴徒甚至可以被控告謀殺未遂,製造爆炸物的嫌疑人最高可能面臨終身監禁。”。
(三)香港法治要求進行一次世紀大審判
懲惡揚善,才能夠喚起良知、喚回法治觀念。
目前,對以上暴力犯罪嫌犯進入提起公訴和審判程序。這將是一次世紀大審判,其意義不亞於二戰後的柏林審判、東京審判。這次世紀大審判意義深遠,不僅香港社會、乃至全中國人民高度關注這次大審判,而且引發全球矚目。
從普遍意義上說,香港司法能否明鏡高懸,客觀公正審判,懲惡揚善,打擊暴力犯罪、甚至恐怖主義,是對香港司法的一次徹底檢驗。香港司法不能夠僅僅強調“司法獨立”,更要堅持司法公正,依法審判。
對香港、乃至中國來說,這次世紀大審判不僅關係到維護香港法治社會的基石、價值觀念和社會穩定,說關係到香港的長治久安也不為過;更關係到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憲法秩序,關係到基本法奠定的“一國兩制”制度能否貫徹到底。

正如中央涉港部門所指出的,《憲法》是根本法,在香港在內的全國範圍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區及其制度的根和源,香港不存在脫離憲法的憲制,不存在脫離憲法的法治。一旦憲制秩序被人破壞,就會出現亂象和紛爭,全社會都會因此付出沉重代價。
實際上,這次發生在香港的暴亂,嚴重踐踏法治和社會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和市民安寧生活,說到底,就是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挑戰和撼動《憲法》與《基本法》確定的“一國兩制”憲制秩序。近月太平山下不太平,
全中國的輿論都在高呼:必須讓一切“反中亂港”者沒有好下場!
這次世紀大審判首先是人心(對暴力犯罪)的拷問與審判,依法公正審判,懲惡揚善,才能夠喚起良知、喚回法治觀念,是人心、情緒重回安寧。
此前有報道說,有不少市民自行清理路障時,遭暴徒投擲磚頭和硬物,對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但香港市民沒有被暴徒嚇倒,儘管暴徒不停地設路障,卻有越來越多的香港市民紛紛走上街頭自發清理路障,拆掉暴徒在路中碼起的磚牆,豎起被推倒的路標,掃除散落的瓦礫。他們以實際行動向暴徒說不,有市民更直言,即使有危險,他們也堅持必須走出來,“如果他們再設路障,我會再出來清理。”
《人民日報》銳評由此指出,越是絕境越瘋狂,暴徒的報復行為是強弩之末的最後掙扎。蔚然成風的義舉是對惡行的最大震懾,“他們再設,我會再清”的話語道出了人們恢復秩序的決心。
此前,有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公開斥責大律師公會對暴力採取“可恥地保持沉默”,香港律師會會長彭韻僖高分貝譴責街頭暴力,香港英國大律師江樂士公開呼籲暴力示威者必須受懲。

雖然香港大律師公會對香港爆發的暴力犯罪還在保持“可恥的沉默”,但是一些有正義感的法律人已經開始行動。最引人注目的是由15名大律師、20名事務律師、27名法律行政人員、38名退休警務人員100位愛國愛港人士組成的義工律師團隊挺身而出,誓言“守衛法律,維護公義。”誓言向黑暴討公道。他們稱自己為“熊貓大狀”,即愛國的、屬於中國的香港大狀!
**全中國人民都在拷問香港司法人:“請撫心自問,你是否願意站起來仗義執言?“(**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言)
(四)香港司法審判再不能演繹“捉放曹”的鬧劇
中央要求,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
從目前已經進入審判程序的幾則案例來看,審判還是公正的,被提起公訴的暴力犯罪嫌犯都不同程度地面臨法律懲罰。儘管被控暴徒“花招百出”,試圖申請保釋,但香港法院盡數駁回。
——11月23日,72歲被告持刀襲警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三項“刑事毀壞”罪及一項“蓄意傷人”罪,法庭拒絕被告提出的保釋申請。據悉,11月21日早上,一名休班警員制止一名男子破壞議員海報橫幅行為時,被該男子用刀劃傷臉。涉事男子因涉嫌刑事毀壞及襲警被捕。

——11月26日,“旺角佔領區女村長”的畢慧芬因參與2016年旺角暴亂事件,被控兩項暴動罪罪成,在區域法院接受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46個月。此前的11月7日,畢慧芬在香港區域法院被裁定其兩項“暴動罪”成立。
畢慧芬還因涉嫌8月在香港機場參與禁錮毆打“環球網”記者付國豪,另被指控多項罪名。8月20日,案件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審理,畢慧芬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傷人”三項罪,不準保釋。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追求民主、自由、公義是每人應有權利,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乃是相對,追求的同時亦應尊重他人權利及受到法律制約。法官判刑時,批評被告挖磚等行為直接幫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非法行為。法官指出,雖然任何人均可以爭取民主自由與公義,但其行動手法必須尊重他人利益和意願,其手段亦受法律所限。法庭並非爭取公義的地點,職責只是作出事實裁決,並判斷被告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至於現有法例是否存在不公義,或不值遵循,只有現行機制去作出修改。
出於本案的嚴重性,法官量刑時著重刑期的阻嚇性。此前,“旺角暴亂”被分拆多宗案件處理,其中一名涉嫌當日參與暴動縱火的被告楊家倫被判監禁4年9個月。法官引述上訴庭覆核楊家倫刑期一案的判辭指,上訴庭法官裁定“旺角暴亂”所涉及的暴動性質嚴重,包括有大量人士非法集結,並投擲磚塊,導致警員受傷。倘若事件失控,暴動發生在人煙稠密、大量市民聚居的地方,必造成巨大禍害。法官認為,如果採納心理專家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有機會給社會傳遞錯誤信息,且無法構成阻嚇力。
香港警方對法院判決表示歡迎,認為判刑對社會釋放明確信號,任何人用暴力方式表達訴求都是社會不能接受的,相關人士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責。
——11月28日,香港17歲中學生冼振杰和20歲留學英國大學生湯嘉欣(女),涉嫌攜腐蝕液體現身香港葵涌紀律部隊宿舍而同被起訴,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該二人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二被告向香港法庭呈上“求情信”,希望香港法官能批准其保釋外出。
冼振杰在信中反覆聲稱自己已“深切反省”,並稱羈押令他無法在明年(2020年)一月參與校內考試,且影響備戰下個學年的文憑考試,因此希望法庭可准許他保釋外出。湯嘉欣則呈上自己與男友、老師、醫生、記者等多人的信件“保證其絕非面對重刑就會潛逃之人”,再次向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香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聽取二被告陳詞後,考慮到二人有重犯和高度潛逃風險,駁回他們的保釋申請,裁判二人須繼續收押至2020年1月15日再訊。
——11月28日,數名暴徒向香港法院遞交了保釋申請,但都被一一駁回。
其中,涉嫌以竹枝堵塞港鐵東鐵線路軌,被起訴危害乘客安全等兩宗罪的香港17歲男生亦以各種由頭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複核,但遭到被拒絕,需還押至下月(12月)27日在香港粉嶺裁判法院再提訊。
其中,5名被控暴動和非法集結的暴徒分別以學業、旅遊、參加同學婚禮等理由,向香港法官申請離港,最後均遭香港法官駁回。
——11月29日,涉帶TATP烈性炸藥到校的香港馬鞍山一所中學的兩名男生被押往香港沙田法院應訊。控罪指18歲被告黎文光於11月27日,在馬鞍山一中學內管有爆炸品TATP,當時校內有逾300名師生,若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被告黎文光的母親、學校副校長、數位師長、駐校社工和同學等約40人到場旁聽。多名到場的同學形容黎文光為人“極富好奇心”,但對其攜烈性炸藥到校的事件仍深感震驚。
辯方以來年的文憑考試為由,希望香港法院準其保釋,但香港裁判官表示,在未排除黎文光仍有可能接觸爆炸品的情況下,他仍有機會再涉案,因此拒絕讓其保釋外出,案件押至2020年1月24日再訊。
——11月29日,22歲的被告趙駿賢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待控方進一步調查。雖然裁判官批准趙駿賢保釋,但判令被告須每週三次向警署報到,守宵禁令及禁足灣仔一帶。
據悉,香港海關當時截查一份由美國寄到香港的包裹,內有彈弓和鋼珠等物品,追查下發現該包裹的收件人是一位名叫趙駿賢的學生,他被揭發另涉灣仔襲警且管有胡椒噴霧一案,後被控以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後被告到屯門警署報到時被當場逮捕。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辯方辯稱,被告在美國讀書時有以彈弓狩獵的興趣。
——12月3日,兩名打砸港鐵的未成年學生(一個15歲,一個17歲)在屯門法院接受審判,裁判官斥責其行為影響市民出行,判二人入住“更生中心”,並要在當日內各賠償超14萬(港幣,下同)維修費,或由家人代賠,若賠款不足,法庭有權以監禁替代。
辯方求情時稱,郭溢朗是家中獨子,用了“不正確的途徑”表達“理念”,現已感到十分抱歉,同時深知自己魯莽並向公眾致歉,希望法庭處以非監禁刑罰。至於15歲被告,辯方稱,他是一名“頭腦簡單的孩子”,只因“一時衝動”才犯案,他現已有深切教訓,稱“不再重犯”。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指出,由於兩名被告年紀輕,本來法庭判罰時,按例須以協助他們改過自新的角度出發,儘量不判拘禁懲罰。然而,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因他們“響應網上號召”而共同犯事,帶硬物、噴漆等到輕鐵站搞破壞,更戴口罩蒙面試圖掩飾身份,顯示他們有預謀犯案。張潔宜稱,他們明知破壞三個輕鐵站,必會影響市民,但仍照做,可謂明知故犯。裁判官認為,短期拘押有助兩名被告改過自新,接受有規律訓練及進修。一般而言,判入更生中心的人須拘押入住3至9個月。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8條,裁判官裁定任何人犯了“某項罪行”並判罰,可命令罪犯作不超過10萬元補償。裁判官表示,若據上述條例,無權就“單一控罪”頒令賠償超過10萬元,但本案涉及三項刑事毀壞罪,因此決定按三罪損壞情況分別頒賠償令,各牽涉維修費34000多元至55000多元不等,總賠償額仍為14萬多元。裁判官下令,兩人需在當日內將賠償款給港鐵。根據《裁判官條例》,當裁判官判處賠償而沒獲得繳付時,可按照相關條文將罪犯押交監獄,判處與賠償額相應的監禁替代。
此兩人自案發被捕後,已被羈押近三個月,他們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向法庭認罪。
——12月3日,一名26歲保安在9.21元朗集會後,因幫助暴徒攜帶短劍、斧頭、軍刀、開山刀等危險武器,在屯門法院接受審判,裁判官下令將他繼續收押至本月19日接受判刑。該嫌犯承認犯了“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罪”,沒想到會抱憾終生!
——12月3日,惡意傷害他人 襲擊香港清障市民的2名暴徒盧綺敏、朱珮賢(女性)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法庭判令2人繼續以1000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證人等條件保釋。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索取事主的驗傷報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2日。
香港暴亂期間,暴徒在全港多區大肆破壞,並用雜物設置路障,導致交通堵塞。香港市民何潤姿女士因不滿暴徒所為,在清除路障時隨後該兩名暴徒被捕。10月13日,香港暴徒在旺角區四處堵路及縱火,市民何潤姿不滿暴徒所為,遂將街頭築起的路障移走,當即遭包括盧綺敏、朱珮賢在內的暴徒襲擊,暴徒用黑色油漆噴向其面部,導致其肩膊及背部脊椎受傷。警方拘捕該兩名暴徒,控以一項傷人罪。

——12月4日,“港獨”分子陳浩天(29歲)因涉非法集結和襲警在粉嶺法院再審。辯方申請要求法庭撤銷被告陳浩天的宵禁令,被法官駁回。控罪顯示,被告陳浩天於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並在上址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據報道,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則申請毋須答辯,押後案件以索閱控方文件和提供法律意見。法官批准申請,押後案件至12月29日再審。此外,辯方還申請要求法庭撤銷被告的宵禁令,聲稱被告是自由身工作者,或需在晚上工作。法官拒絕申請,陳浩天繼續以1萬元港幣、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遵守宵禁令等條件保釋候審。
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五)外界高度關注的幾個指標意義的暴力犯罪案件
香港法院的審判應該向社會和市民釋放明確信號,止暴制亂勢在必行,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任何暴力亂港分子都必須接受法律懲罰。
對暴力亂港的犯罪分子進行審判,以下幾個具有指標性的案件的公正審判,對於香港的法治秩序和社會安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對香港機場禁錮、欺凌及毆打記者及無辜者的暴徒的審判;
——對用磚頭砸死70歲羅姓老人的暴徒的審判;
——對殘忍點火燒傷57歲李伯的暴徒的審判;
——對肆意侮辱、燃燒、踐踏國旗的犯罪分子的審判;
——對沖擊、打砸立法機構的犯罪分子的審判;
——對襲警、割警、奪槍之暴徒的審判;
特別是:
——亂港頭目黃之鋒、羅冠聰之流能否受到法律審判?
——分裂國家、賣國求榮、激進亂港的“港獨“分子能否受到法律審判?
——香港暴亂的幕後黑手,包括煽暴派、勾結外國勢力亂港頭目如黎智英、陳方安生、李柱銘、何俊仁之流能否受到法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