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道關乎前途與命運之坎,為何澳門能順利邁過而香港不能?
讓我們回到今年“反修例”前夕的一次活動,透視目前發生在香港的這場動亂為何發生?看看內外敵對勢力他們究竟害怕什麼?
在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上,陸港各界人士共同探討國家安全的豐富內涵和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前特首、現特首、香港中聯辦主任擔任主禮嘉賓,特區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代表、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中央駐港機構代表、香港青年團體代表和智庫專家學者等共400餘人出席了研討會。
**會議集中在《基本法》反顛覆條款即第23條立法議題上。**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說,香港曾因“安全之痛”付出昂貴代價。2014年長達79天的非法“佔中”行動波及百萬香港市民,帶來的法治之痛、民生之痛、社會之痛,也是市民安寧之痛、社會安定之痛、國家安全之痛。他明確指出,香港存在著國家安全法制短板,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沒有特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沒有國家安全,就不可能有港人的民生安寧福祉、香港的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在香港需要始終牢記“一國”的公民責任,堅守“法治”的核心價值,不忘“特區”的憲制使命。
行政長官在同一場合表態,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和人民美好生活的最佳保障。 她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這也與香港本身利益完全一致。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推動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將繼續嘗試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以維護國家安全。而在完成本地立法前,對違反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試圖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不會視若無睹。
“23條”立法,既彰顯香港法治精神,又對叛國、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及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非法行動劃出了紅線。
在當時的語境環境下,外界感覺“23條”立法已經到了非常緊迫、呼之而出的情勢。在這個當口,《香港01》先後發出了兩則未經證實的消息:
一則是4月4日刊登一個據說來自權威渠道的消息稱,中央認為特區現屆政府必須完成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
另一則是4天后再發表“從多方權威消息獲悉”,為不使《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香港本地立法繼續拖延,中央正部署更為主動的做法,其中一個最震撼的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為《基本法》第23條做解釋。
問題在於,該兩則消息刊登後,沒有任何權威機構和人士會證實或證偽。但是,人們聯繫到4月15日研討會上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行政長官的講話,猜測著中央及特區政府堅定落實“23條”立法的決心。有媒體宣稱:“23條“立法不能夠再拖拖拉拉了。
正是這一早就提到議事日程、但遲滯至久的“反顛覆”立法捅了香港內外敵對勢力之馬蜂窩,造成他們集體恐懼,才策劃了一場以“反修例”為名的動亂,直至上升為暴亂,意圖阻止“反顛覆”立法。
“反修例”的實質是一場反“23條”立法、顛覆特區政府的動亂!
有不少人問:“反修例”,他們(香港內外敵對勢力)究竟害怕什麼?
現在很清楚,他們害怕“23條”立法!害怕他們的顛覆活動受到法律的懲罰!

讓我們來看看《基本法》第23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從內容看,這就是一項“反顛覆”條款,其中特別讓香港內外敵對勢力害怕的就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試問:如果香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其內外敵對勢力還有製造“顛覆”活動的空間嗎?還有人膽敢冒犯法律舉著外國國旗搞暴亂嗎?“港獨”分子敢明目張膽地煽動香港獨立、分裂國家嗎?境外勢力敢明目張膽地與港毒組織相勾結,或者港毒組織敢公開與境外勢力勾肩搭背,共謀港亂嗎?
很顯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其宗旨就是保障國家統一、安全和穩定,防止叛國、分裂、叛亂和顛覆國家政權。這是一項憲政性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換言之,包括特區政府、立法、司法機構在內的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有責任為國家統一、安全立法。
這才是一切問題的要害!
近日,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一針見血地指出:“23條”未立法是近年“港獨”加劇主要原因。他在11月9日撰文中指出:“香港尚未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未設立相應執行機構,是近幾年來“港獨”等本土激進分離勢力的活動不斷加劇的主要原因之一。
無庸置疑,欲完成這一任務,特別重要的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也必須以愛國者為主組成,建立起堅強的領導集體。這也是鄧公反覆強調的。
張曉明就此指出,以愛國者為主體實行“港人治港”,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必然要求。必須確保行政長官由中央信任的愛國者擔任,符合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澳社會認同等標準。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也必須以愛國者為主組成。行政長官領導的管治團隊作為治理特別行政區的第一責任人,需要不斷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這算是說道點子上了!所謂“港人治港”,就是愛國者治港,而非亂港者、更不是“港毒”者操弄香港。
作為以愛國者為主體的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有義務、有責任推動、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

據悉,澳門已經在2009年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經澳門立法會通過,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加“防獨”條款,下一步還將制訂和修改相關配套立法。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旨在“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確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25年徒刑,並處中止政治權利、禁止執行公共職務、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等附加刑。

澳門“23條”立法的10年來,既沒有如香港反對派所渲染的將影響言論自由等情況的出現,更沒有出現香港屢屢發生的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及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非法行動,沒有出現過動亂,社會安定,人民安居樂業。
本來,香港第一屆特區政府在2002年就已經提出並推動“23條”立法,2003年將“23條”立法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交到立法會,進入二讀,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被評為特區政府施政十件大事之首。正如時任特首在當年施政報告中所說,在過去3個月的諮詢過程中,香港社會對立法建議作出了熱烈和充分的討論。他說,有關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這完全無礙於保持香港開放多元的國際都會的特質,不會影響到市民的基本權利和享有的各種自由,不會影響到香港一貫遵循國際公認的行為準則。這是整個立法的根本原則。
在此關鍵時刻,香港反對派坐不住了,四處煽動,危言聳聽,說什麼如果這個法律通過了,香港的民主、自由、人權、法制將蕩然無存,挑動不明真相的民眾遊行示威。與此同時,全力推動23條立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被反對派抹黑,致使其妖魔化,被迫呈辭。葉劉淑儀被反對派妖魔化的直接後果,是導致《基本法》第23條也被妖魔化了。特區政府為了緩和事態,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押後。反對派覺得他們阻止23條立法的行動成功了,乘機(在下半年)提出要求2007年的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的香港立法會選舉都要實行“雙普選”,動輒遊行示威,形成了一股很強大的勢力,對香港穩定造成了非常大的衝擊。
此事一發不可收拾,香港再無寧日。在隨後的16年裡,有關23條立法的爭議一直纏繞著香港政界、司法界、乃至於整個社會,波及每一屆政府的施政、每一次選舉,以至每一個重大政治討論。反23條立法運動,最後發展成港獨潮流,成為2014年“佔中”、2016年旺角暴亂和目前“反送中”動亂的根源。
事實上,從目前揭露出來的大量事實看,杯葛、掣肘、反對“23條立法”的反對派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著緊密聯繫,這些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結,一次次製造動亂,試圖顛覆愛國的特區政府。為此,他們不惜撕開偽裝,公開赴美英等西方國家,乞求反中、仇中的西方政客的支持,甚至在本次動亂期間高調地與外國領事官員會面,商討如何組織、煽動動亂。
這一個方面是因為他們極其害怕“23條”立法,因為“23條”立法要求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如果“23條“立法了,他們與境外敵對勢力相勾結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正是因為香港沒有為23條立法,所以他們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與外國敵對勢力相勾結,肆無忌憚地分裂國家,煽動暴亂,謀圖顛覆特區政府,挑戰中央人民政府的管治權。
而因為沒有為”23條“立法,當這些反對派公開煽動、組織2014年”佔中“動亂和目前以”反修例“為名的暴亂,香港政府顯得束手無策,處處被動,以至於事態難以控制。這更加說明,沒有23條的立法,國家和特區政府就難以保障香港政局的穩定。

這是一道坎,一道關乎特別行政區前途與命運之坎。為何澳門能夠順利邁過這道坎,而香港則處處受到阻擾而難以跨過去?
有人說是香港立法“時機未成熟“,有人說”民間反對”的呼聲高漲。這有失偏頗。首先。“23條”立法不存在時機成熟與否的問題。至於所謂“民間反對”,只是反對派的藉口,或是由他們鼓搗的結果。其實,香港市民對於《基本法》“23條”是什麼都不盡知曉,他們更不知道“23條”立法是《基本法》本身的內容,是其中一項憲制性規定。在反對派的歪曲下,“23條”立法被說成是獨立於《基本法》之外的又一項立法,被歪曲為剝奪港人民主、自由、人權的“惡法”。尤其是像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一批“泛黃”大狀出面渲染,人們更信以為真,造成了“23條”如洪水猛獸來臨一般。這當然是港人所不能接受的,遭到包括一部分屬於愛國愛港陣營的的政治團體、商界代表商界的牴觸。
顯然,香港反對派綁架了香港民意!這是“23條”立法不能順利通過的主要原因。
**另一個重要原因,香港法律界人士的情緒牴觸。**這些法律界人士認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核心是堅守香港傳統法治,而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他們潛意識裡,西方司法理念是先進的,港英時期形成的司法體制是完美的,英國人建立的普通法優於大陸法。由此而對《基本法》帶有先天性認識上的偏見,對全國人大立法權、釋法權帶有心理上、情緒上的抵制。所以,只要涉及全國人大對香港事務的立法、釋法,不管是否必要、是否合理,一概加以反對,從“23條立法”到國民教育立法,到國旗法、國歌法、乃至於“一地兩檢”,都無一例外地反對。這是一種沒頭沒腦的為反對而反對。因為他們是社會精英、法律權威,所以他們的態度、解說對港人影響極大。造成只要是這些法律大咖反對的,港人就跟著盲目反對。
在上述兩大因素影響下,再加上一些反中港媒的渲染,港人認為內地沒有法治,對中央政府的管控帶有恐懼感,自然產生牴觸中央政府對於香港問題的立法、釋法。
進一步說,香港保留了資本主義制度,包括言論自由、司法獨立等,港人習慣於這樣的社會環境和政治氛圍。加上回歸後,沒有下決心去殖民化(去殖民化與保留資本主義制度不矛盾),造成在身份認同、國家認同方面的嚴重分歧,所以事關國家主權、安全方面,港人意識模糊,事不關己。但一旦涉及香港立法,則沒由頭跳出來反對。甚至內地如有組織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政治人士和市民則擔心這種情況出現在香港。
因為港人習慣了與香港政府持不同意見,習慣了反對派逢中必反、逢政府必反的遊戲,甚至連一些基本的如維護香港政府基本運作的財政撥款,都可以百般阻撓,可以想到,像為“23t條”立法這麼重要、還被妖魔化的法案怎麼可以讓它輕易通過?
**最後,“23條”立法還有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討論與說明。**比如港人擔心“言論自由”受到限制。按照“23條”要求,是否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刑事條文怎樣避免泛政治化。再者,檢控“煽動叛亂”罪行是否應該設立時限。還有,港府原建議條文將反對“政府”等同於反對“國家”也讓港人便無法接受,港人認為民主的制度容許市民監察政府。
除此外,有人認為,香港政府有權查禁“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政治組織在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此條文過於嚴苛,不利於一國兩制的實施。而且,知情不報者(不論國籍)可被檢控,受到法律約束,被疑慮當局即可無限度追究“煽動叛亂罪行”。
**香港的安全局勢迫切要求儘快為“23條”立法,但“23條”立法卻面臨非常艱難的局面。**在可預期的未來,香港不可能出現平平穩穩地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環境,相反,越推遲環境會越惡劣。有人舉例說,特區法院不久前審判3名“佔中”發起人及其他幾位主要參與者,香港主流媒體居然把這些人當作“英雄”般宣傳,與之前相比,“23條”立法的困難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儘管如此,不進行“23條”立法能行嗎?
**特區政府能否有決心、有魄力排除萬難推動“23條”立法是關鍵。**有分析認為,與幾位前行政長官比,現任行政長官的管治和施政空間是最侷促的。好在現任行政長官有“志不求易,事不避難”的氣概。我們衷心期望她能儘快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在此基礎上打一場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硬仗。這是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賦予現任行政長官的歷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