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密 · 2026年6月21日 週日 第 172 天 / 365 · 全年評說不輟
時政

莫雷-肖華之流僭越了美國自己確定的言論自由之底線

莫雷-肖華之流僭越了美國自己確定的言論自由之底線

莫雷涉港言論風波已經發酵一週有餘,肖華之流的辯護始終以“言論自由”為防護牆,NBA的美國球迷、乃至美國政客也一起動用“言論自由”這個武器,反嗆中國輿論。

既然如此,新華裔就專門來談談“言論自由”的權利與界限,看看莫雷-肖華之流是怎樣僭越聯合國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怎樣僭越美國自己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司法底線?怎樣僭越體育組織的“政治中立”原則?

首先要指出的是,**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當你在自由表達時,同時必須保證被議人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也不能挑戰任何一個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損害他人權利和名譽,或者危害任何一個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都不受法律保護。

在現代社會,**言論自由是基於法律的確認,存在於法律之中。在法律的範圍之外,言論自由不受保護並受到限制。**黑格爾說:“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法是自由的定在”。孟德斯鳩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一)在這個意義上,新華裔引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性規定,看莫雷-肖華、乃至於NBA如何僭越了《公約》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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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其中第19條是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併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莫雷-肖華、乃至於NBA官方都應該好好讀讀《公約》。是的,人人都有自由表達的權利,但在行使該權利的同時“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

言論自由並不是信口開河,滿嘴冒泡。你們自稱懂得民主,開口閉口“言論自由”,你們的涉港言論之自由,既沒有尊重中國人民的“權利和名譽”,也損害了中國國家安全,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的種種規定,不利於穩定香港的公共秩序,因此不屬於法律保護下的言論自由範疇。

顯然,肖華-NBA以“言論自由”為由,放任莫雷傷害中國人民的感情,放任其發出不利於中國國家安全和香港公共秩序穩定的言論,是根本站不住腳的。“言論自由”並不是西方政客們手中可以任意置放“垃圾”的麻袋,而是受法律和社會規範約束的表達。

(二)進一步說,莫雷的涉港言論僭越了“明顯而即刻的威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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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現代史和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之一、畢生追求自由主義的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在一樁涉及言論自由案例的判決時提出了”明顯而即刻的威脅”原則,作為美國言論自由的底線。這一原則旨在確定言論自由限制與保護的界限,平衡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緊張關係。

這一原則源於1919年的申克訴合眾國(Schenck V.U.S.)一案。為了說明問題,這裡稍稍展開說明如下:

當年,作為社會黨總書記的申克,在一戰期間因散發抨擊美國徵兵違憲的傳單並煽動應召男子抵制徵召以維護權利,被聯邦區法院判決違反1917的偵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又稱反間諜法)。這是繼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 Sedition Act of 1798)以後的第2個管制言論的法律,申克認為該法違背了第1條憲法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一致認定申克構成犯罪。首席法官霍姆斯在判決意見中寫道:

“我們承認,被告傳單所說的一切,若在平時的許多場合,都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對言論自由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於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產生實際禍害。**如果有這種危險,國會就有權阻止。這是一個是否迫近和程度的問題。當國家處於戰爭狀態下,許多和平時可容許的言論,因其妨礙戰事而變得不能容許了,法院也不認為它們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開創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設定言論自由之司法標準的先河。**而霍姆斯一直堅持不懈地強調以“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來衡斷言論訟案。

這一原則表明:憲法及法律所保護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任何人或組織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是問題的關鍵;雖然言論自由以保護為原則,但以限制為例外。

“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是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司法底線。

按照上述原則來考量莫雷的涉港言論,其危害性十分明顯。莫雷涉港言論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是,香港暴亂持續一百多天,美化自己為“勇武派”的暴力亂港者不斷提升暴力等級,襲警和攻擊路人、肆意上街破壞成為家常便飯,街頭淪為戰場,甚至教唆、鼓動、裹挾青少年實施暴力,結果導致一名中學生在攻擊防暴警察時左胸中實彈送院…… 恐怖襲擊隨處可見,暴力失控已是不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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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嚴峻形勢下,港府發佈《禁止蒙面規例》,作為止暴制亂的一項措施,旨在平息事態發展。而許多港人開始醒悟,呼籲香港的廣大“和理非”必須果斷“割席”,勿再任由暴力亂港者劫持社會,否則斷送的不僅僅是這些年輕人的人生,還有整個社會的未來。

莫雷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在港府頒佈《禁蒙面法》當天,在推特上發出的一張無旁述的字卡圖——“挺自由,撐香港”(Fight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的簡短推文。其針對性十分明顯,政治意味十分濃厚。其言論毫無懸念地迎來暴力亂港者的歡呼,不蒂於火上澆油,公開鼓勵香港的街頭暴力,不利於穩定香港局勢,危害到中國國家安全,具有“明顯而即刻的危險”。

**莫雷的涉港言論已經觸碰到了美國自己制定的對於言論自由的司法底線,屬於霍姆斯所判定的“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因此不受保護。**肖華-NBA怎麼還能用所謂“言論自由”為其開脫?美國政客怎麼可以僭越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司法底線去施壓NBA為莫雷撐腰?

(三)作為體育界知名人士,作為國際知名體育組織,NBA應該知道保持“政治中立”是體育界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體育組織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石。

新華裔昨天在《NBA所犯這一大忌將終結其體育生命!》中引用了亞足聯關於“**中立原則是亞足聯和國際體育運動的基石”**的聲明和規定,這裡再次引用如下:

亞足聯2017年6月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登了致各成員協會的一封信,要求各協會尊重政治和宗教的中立原則,不得受第三方影響。亞足聯在信中寫道:中立原則是亞足聯和國際體育運動的基石,它集中體現在亞足聯章程第3.2條中,該條款規定:亞足聯在政治和宗教事務中保持中立。信中還強調,所有的會員協會也受第14.4條約束,其中說:“會員協會應獨立管理事務,不受第三方的不正當影響。”亞足聯表示,”將毫不猶豫地對任何違反其法規的行為採取紀律處分。同時亞足聯所指派的官員需要嚴格報告任何此類違規行為。”

火箭隊的老闆費爾提塔也強調火箭隊是一個體育組織,而”不是政治組織”。但是,肖華-NBA卻一再強調其是“一家基於價值觀的組織“,從而公開支持莫雷發表涉及政治的言論,從而僭越了“政治中立”原則。

新華裔此前已經提示過,關於體育機構保持“政治中立“原則,亞足聯的態度值得NBA學習與反省。NBA是否應該像亞足聯那樣,對違反“政治中立”原則的莫雷實施紀律處分?

由此可見,莫雷-肖華之流僭越了有關言論自由的一系列原則,甚至觸碰了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司法底線。他們的所謂“言論自由”就是一個笑話,不值一駁!希望莫雷、肖華、還有NBA官方認真反省,公開道歉,並聲明維護“中立”原則。

任何人不能不講原則地濫用“言論自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