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密 · 2026年6月21日 週日 第 172 天 / 365 · 全年評說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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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英國殖民下的香港有何民主自由?

九問英國殖民下的香港有何民主自由?

香港迴歸前是一個民主社會嗎?港英政府在撤離前進行了許多政治操弄,讓外界錯以為是。

香港迴歸前是不是一個民主社會,要看歷史的實際狀況。

從鴉片戰爭到香港迴歸中國的的一百多年裡,港英政府從未想過給予港人民主自由。只是到了中英發表聯合聲明,英國政府感到繼續霸凌香港無望,才被迫匆匆引入民主改革,即使如此,也是一再反覆,另有盤算。

香港迴歸前是不是一個民主社會?只須回答如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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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英國殖民統治下,香港民眾有普選的權利嗎?

回答是否定的!

殖民時期的港督是英王委任的,香港人沒有選擇港督的權利。立法局議員全部由港督委任,香港市民沒有選擇權。

1841年1月26日,英軍實際上已經控制了香港,並且將香港視為英國屬地,就規定對居住在香港地區的中外人士區別對待。在中英《南京條約》簽訂之前,查理.義律就發佈了《義律公告》,將香港居民強行轉為英王的臣民。1843年4月5日,維多利亞女王簽署《香港憲章》,香港正式成為英國殖民地,由璞鼎查就任首任香港總督。《香港憲章》正式授予港督以建立司法機構和立法機構的權利,隨後也在香港設立議政局和定例局。1844年2月28日,定例局頒佈了《殖民地香港之法令》,正式在香港建立英式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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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殖民香港之後,主宰了香港的一切。1843年頒佈的《英皇制誥》的尾段,以英女皇的名義,寫下清晰的終極一句:“我在這裡保留我、我的子嗣及繼承人的全面權力及權威,在我們覺得有需要時,可以隨時褫奪、改變或修改制誥。”意思是說,雷霆雨露,皆是君恩,港督在殖民地範圍內的絕對權力,女皇不用通過什麼程序,只需一紙詔書便可以收回。

殖民時期的香港政治體制是由港督高度集權的、具有濃厚殖民主義色彩的體制。在這種政治體制下,法律並沒有賦予“港人治港”的權力,香港毫無民主可言,港人就連上街遊行的權利都沒有法律保護。相比二戰後全球其他地方掀起的反殖民地浪潮,港英政府甚少受到衝擊,因此並不考慮通過民主改革以減少港人對英國殖民統治的抗拒。

到1982年,當港英得悉中國政府肯定會收回香港時,才匆匆從香港地方層面著手,成立18個有民選議席及具備諮詢功能的區議會。1984年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並發表聯合聲明,宣佈香港在1997年7月1日迴歸中國,英國爭取1997年後繼續管制香港無望,才啟動了香港的政治民主化進程,於1985年將各區議會民選議員人數增加至整體的2/3,主席由選舉產生,港人至此才首次有政治參與權利。

在1984年之後的13年過渡期,港英政府在最後的歲月裡頻繁地修訂香港的法率法規,製造矛盾,放任內鬥,為迴歸後的香港播下亂局的種子,留下一個混亂的香港。作為港英政府控香港的最高法律依據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1984年之前前者平均每10.8年修訂一次,後者平均每8.8年修訂一次。1984年之後的短短13年間,兩個至高無上的法律文件的修訂次數突然飆升至9次與12次,差不多是1年多一點就修改一次,頻率比以前大增了8-10倍,而且越接近1997年就越頻密。

英國在港殖民統治時期,直至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之前,港英政府一直沒有實行任何民主選舉,沒有給香港民眾普選機會。

恰恰是香港迴歸後,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切實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今天“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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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女王任命港英政府首任港督義律

二問英國殖民統治下,港督是不是港民選舉產生?

回答是否定的!

英國統治下,設香港總督(簡稱港督),港督是英國派駐香港的英王代表,不經過選舉,由英王直接任命。1843年,《英王制誥》頒佈,宣佈設置香港殖民地,英王是香港的最高統治者,總督則是英王的全權代表,兼任香港三軍司令。通過《英王制誥》把近乎封建皇帝才擁有的絕對權力授予香港總督,使他能夠有效地控制這個新殖民地。港英政府實行高度中央集權模式,港督便壟斷了所有權力(行政權力只是其中的一種),而且基本上不受任何制約。

英國曾是最大的殖民國家,為了能管理這些殖民地,派遣了大量的總督進行監管。擔任總督的前提是他必須是英國人,而且都是英國出身比較顯赫的貴族人士。他們當總督的第一件事就是向自己的女王宣誓,效忠於自己的祖國。這些總督在其統治的殖民地擁有無限權力,不僅擁有行政權,還擁有司法審判權,甚至有指揮軍隊的權力。

港督也一樣,權力堪比皇帝,是香港的太上皇,主宰香港的一切:統帥駐港三軍,總攬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操控立法與行政兩局、任免議員、官員和各級法官、赦免或減免罪犯刑罰等。所以,港英政府實質上是一個披著英國民主外衣的、專權獨裁統治的政府。

更有甚者,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所有官地屬英王所有,總督作為英王代表有權將官地授予他人及機構(如保良局等)。

自英國殖民香港,英王共任命28任港督,早期的港督由英國殖民地部官員出任,1971年以後大多是外交官出身,麥理浩勳爵是第一位,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則是政治家,曾任英國保守黨黨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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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迴歸後,香港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港督改為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

三問英國殖民統治下,香港立法機構是不是選舉產生?

回答是否定的!

英國殖民香港後,1844年設立定例局,後改稱立法局。包括總督和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民政司在內,5人為當然官守議員,港督是立法局的當然主席,而他們無一列外都是英國人。在1985年前,立法局議員不是港民選舉產生。除當然議員外,其他議員(包括非官守議員)均獲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由港督任命。

1988年,香港民主派人士要求港督在香港立法局選舉中引入直接選舉議席,即著名的“八八直選”。根據當時的多個民意調查,支持直選的市民約為六成至七成。後來港英政府操縱民調,刻意歪曲民意,從而達到否定直選議員建議之目的,直到1991年立法局才第一次以直選選出部份議員,當時僅有18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出。這被稱為“九一直選”。

不僅如此,立法局所討論的一切議案或法案最終需要得到總督同意並簽署才可通過。換言之,總督實際掌控擁有立法權,對在所有議案擁有“最終否決權”。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簽署聲明,倒逼英國政府1985年4月2日修改《英皇制誥》。在這份以香港憲報形式發表的英女皇詔喻裡,英國在統治香港142年後破天荒地允許香港市民參與選舉立法會里57位議員中的24位。實際結果是,1991年首次舉行立法局直接選舉,該屆立法局由61名議員組成,當中18名議員由9個地方選區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港督仍然是立法局主席。1993年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並把主席一職交由非官守議員互選一位議員擔任。施偉賢爵士是首位由議員互選產生的立法局主席。

1996年12月,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成立,60名議員全部由組成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選委員會的400名委員選出。

1997年,香港迴歸。香港迴歸後,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立法會議員每屆任期4年。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70席,其中地區直選35席;功能界別35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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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獨攬一切大權

四問英國殖民統治下,港人有沒有行政權?

回答是否定的!

殖民時期的香港,行政權由港英政府獨攬,具體由港督獨攬,港人沒有絲毫權力。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英國駐港三軍司令均由英國人擔任。其中,布政司是港督首席秘書(Chief Secretary),是港督的首席政策顧問,香港政府的行政首長和最高發言人,因此是香港公務員之首,帶領香港政府執行港督的指令。財政司制訂香港的財政經濟政策,全權管理香港的外匯儲備,直接向港督負責,是港督的首席顧問之一。律政司依照《英皇制誥》、《皇室訓令》設立,是一位重要首長官員職位的名稱,也是直接對港督負責。

港督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除和)進行紀律管控(如罰款),甚至解除其公職,亦有赦免囚犯(包括死囚)和免除罰款的權力。更甚的是,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所有官地屬英王所有,而因為總督為英王駐港代表,所以總督有權將官地授予他人及機構(如保良局等)。

香港迴歸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即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制約又相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行政長官享有行政管理權。政務司(原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及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向行政長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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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的司法權英國人說了算,港督說了算

五問英國殖民統治下,香港司法審判是否獨立?

回答是否定的!

港督除了任命立法局議員外,還委任法官,掌管香港法院審判。香港迴歸前,法官基本都是英國人,也有其他國家人士,基本都不是香港人。香港法院的網站公佈有法官名單,名單上沒顯示國籍,但從網頁上看,地位最高的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中,22位法官有18位是歐洲姓氏,次一級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35位法官中也有13位是歐洲姓氏。香港法院中外國法官比例大大超過香港本土籍法官,是在奇葩!

所以,英國統治下的香港司法是由港英當局掌控的,或者說由港督主導的。不僅港督可以任意干預司法,而且英國人享有治外法權。這哪裡有司法獨立?!

香港迴歸後,《基本法》)確立了“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體制模式。《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這樣既保留了原在香港實行的法院組織體系,又有明顯的改變,主要是設立終審法院。由此,香港特區將享有終審權,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的最高法院。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活動(尤指審判活動)遵循司法獨立原則、遵循判例原則、實行陪審制度的原則和公平的訴訟程序原則。其中,司法獨立原則是指法官在審案時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別是不受任何行政部門、任何個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也不能過問,只是在上訴時才能對該案發表意見,作出新的判決。

《基本法》規定了公平的訴訟程序原則。第8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訴訟中主要原則有兩項:一是無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但任命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還必須由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區立法會的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也就是說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在外國有居留權者,均不能擔任這一職務。這是實行“港人治港”原則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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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特務機構-政治部,控制新聞和監控一切反港英政府的人和事

六問英國殖民統治下,港人有自由表達的權利嗎?

回答是否定的!

港英政府對於可能危害英國在香港殖民權益的行為一直嚴加管制。首先,英國殖民時期,是不允許任何非議、批評英國女王、英國政府、港督及其港英政府的,也不允許對英國制度及其香港殖民制度說三道四。

英國是反共立場最堅決的西方國家之一。英國殖民香港時代,宣傳反共有很大天地的“新聞自由”;反之,沒有反帝反殖的新聞自由。這在所有英國殖民地都是鐵律。英國在包括香港在內的殖民地政府均特設政治部,專門負責偵查和通緝反帝反殖的新聞報道和“不法”傳播,一旦查獲即實施抓捕,還會不審獲罪而坐牢。

**港英政治部說到底就是特務組織,被納入香港警隊架構中,屬於英軍情五處管轄。**港英政府通過《內部安全法令》授予政治部大權,直接監控媒體一舉一動,可禁報章、其他刊物出版,隨時入屋搜查(不必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也可以非正常的方法審問(包括拷刑)。這種《內部安全法令》曾在香港盛行。這個法眼通天的港英政治部在中英主權談判的第一時間被解散,但政治部的人事與檔案全部被隱秘下來,不留痕跡地另作安排,其中關鍵人物化整為零安插到其他部門,以備後用。

香港《文匯報》曾回顧指出,上世紀80年代,港英政府運用不同方法來鉗制傳媒,政治部有權搜查傳媒的編輯室,因此除親中傳媒外,其他傳媒都不敢大肆批評港英政府。

港英政府還依據《誹謗條例》對於批評殖民政府的行為加以約束。對所謂的“煽亂刊物”也多次立法進行限制,如20世紀初,港英政府對於可能影響其與“友邦”清政府關係的革命刊物便加以限制和沒收。

港英政府更在觸發公共事件時宣佈緊急狀態,凍結一切言論、集會、示威,當然也包括新聞和出版自由。違反者往往不經司法程序審訊,直接抓捕獲罪坐牢,而且可以不定刑期。

香港迴歸後,才真正有了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基本法》第27條,規定了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維持不變。但是,這絕對不可以成為某些別有用心者或團體反華反共的理由。

香港不是中國主權之外的香港,不可以享有基本法之外的“治外法權”!不可以由此而反對中國的社會政治制度、反對一國兩制、反對基本法!不可以煽動獨立、仇中,不可以煽動民眾不守法或進行暴力破壞,製造公共秩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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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駐港軍隊多次出面鎮壓香港民眾示威遊行和聚會

七問英國殖民統治下,港人有遊行示威和聚會的權利嗎?

回答是否定的!

在英國對香港進行殖民統治期間,法律沒有賦予“港人治港”的權力,香港毫無民主可言,港人就連上街遊行的權利都沒有。外交部新任新聞司司長、發言人華春瑩在7月23日回答記者提問時嚴厲回擊:“我也想請英方官員仔細考慮一下,在英國對香港進行殖民統治期間,香港市民有上街遊行的自由嗎?”

舉幾個被港英政府鎮壓的香港民眾遊行示威事件:

——**港英政府鎮壓香港五四運動。**1919年5月4日爆發的五四運動的浪潮席捲全國各地,成為規模空前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治運動和文化運動。五四運動蔓延至香港後,港英當局竭盡全力鎮壓中國居民的愛國行動。時任港督梅含理一方面對中國居民採取高壓政策,規定凡集會遊行都要經過華民政務司及警察司許可才能舉行,否則便被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而驅逐出境。對於梅含理的行為,香港居民非常氣憤,紛紛行動起來,衝破港英當局的重重阻撓,以自己的方式投入五四運動,表達自己的愛國熱情。

——**港英政府鎮壓省港大罷工。**上世紀20年代,香港的工人運動開始興起,繼而成為香港同胞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主流。從1920年到1921年,在幾個月的時間內,香港先後湧現出了100多個新工會組織。從1920年4月起,工人一次又一次地舉行罷工,引起了殖民統治者的恐慌,港英當局宣佈戒嚴,強令工人復工。當一批罷工工人徒步返回廣州,行至九龍沙田時,遭軍警開槍射擊,當場死亡6人,傷數百人。港英當局動用武力鎮壓,激起罷工工人的更大憤慨,紛紛表示繼續堅持罷工,決不被槍聲嚇退,最後迫使港英當局取消封閉海員工會的命令,釋放了被捕的工人,並同意增加工資。歷時16個月時間的省港大罷工,是香港和內地工人聯合反對帝國主義取得的又一次勝利。

——**港英政府鎮壓香港工人聲援內地的“五卅”運動。**1925年5月,爆發了香港工人為聲援內地的“五卅”反帝愛國運動的大罷工。半個月時間內,罷工工人就增加到了近25萬人。港英當局絲毫不考慮罷工工人的要求,宣佈緊急戒嚴,調集大批英軍進入市區,同時對支持香港工人罷工的廣東革命政府施加壓力,派出3艘軍艦駛入廣州內河。後來發展到宣佈緊急戒嚴,調集大批英軍進入市區,向遊行示威人群開槍開炮,當場死傷200多人,製造了震驚全國的“沙基慘案”。

恰恰是香港迴歸後,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切實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今天“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力。就“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等方面的人權表現,香港迴歸後,公眾集會及遊行成為常態,警方反對有關申請的案子很少。香港警方一直秉持盡力協助遊行和集會舉行的政策,並尊重市民享有的相關權利,保障參加活動人士和其他市民的安全,使有關活動在不妨礙其他公眾人士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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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駐港部隊多次鎮壓港民反抗運動

八問英國殖民統治下,港英政府會對挑戰社會秩序者溫良恭儉讓嗎?

回答是否定的!

英國殖民香港期間,港英政府對任何挑戰香港社會秩序的人都會嚴厲打擊,毫不手軟!看看上面港英政府無情鎮壓香港人民的運動,就可見一斑。而且,港英政府不限於使用皇家警察,更出動軍隊鎮壓一切挑戰香港社會秩序的人。

這裡再舉兩個實際案例:

——港英政府出動軍隊鎮壓雙十暴動。雙十暴動是指1956年10月10日至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及荃灣等地發生的一次事件。事件的導火線是徙置事務處職員在10月10日(即中華民國國慶)移除懸掛在李鄭屋徙置區之中華民國國旗及大型“雙十”徽牌而引起。事件發生後,港英政府出動駐港英軍鎮壓,英軍派出三營步兵連同偵察車開往九龍,協助警方防暴隊佈防,在九龍實施戒嚴,為香港歷史上的首次戒嚴。甚至駐港皇家空軍及皇家香港輔助空軍共出勤25架次,監視局勢發展。事件中,至少造成60人死亡,300人受傷,超過1000人被捕,成為香港史上死亡人數最高的騷亂事件。

——港英政府出動軍隊鎮壓反英抗暴運動。反英抗暴也稱六七左派工會暴動。1967年5月6日發動,香港民眾展開對抗港英政府的運動,由最初的罷工、示威發展至後來的騷亂。在事件中,所有警員取消休假候命,多次與示威者對峙,作出驅散、鎮壓和拘捕行動。暴動期間,警察用警棍驅散、發射催淚彈鎮壓遊行示威民眾,港英當局更出動大批英軍和防暴隊鎮壓,甚至出動訪港英軍航空母艦上的直升機上下夾攻抗暴民眾,同時於港九兩地同時實施宵禁,展開大規模拘捕行動。警方封閉多間左派學校及發出煽動言論的左派報社,同時大舉逮捕左派人士,將他們拘押在摩星嶺白屋的政治部囚室,部分人之後被逮解出境。

事件至少造成51人死亡、802人受傷,1936人被檢控。死亡人數僅次於1956年雙十暴動,被捕人數則大大超過雙十暴動。

與此同時,港英政府對香港警隊在暴動中的忠誠及勇敢表現備加讚賞。1969年,英女皇更賜予香港警察“皇家警察”榮譽封號,此銜一直保留至1997年7月1日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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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英國殖民統治下,皇家警察會對襲警者亂心慈手軟嗎?

回答是否定的!

**香港殖民期間,承襲了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設有襲警罪,以及妨害公務罪。**可想而知,那個時期,香港皇家警察高高在上,趾高氣揚。港英時期的警察分一、二、三等,英國人為上等,可佩戴武器;印度等殖民地僱傭警察為二等,也可佩戴武器;香港本地人則是最底下一等,不可佩戴武器,遇重大事件也只能佩戴警棍。那個時期,誰敢跟英人對著幹,也沒有敢襲擊一般港警,除非是找死。

後來,港英警察因鎮壓港民有功,英女皇更賜予香港警察“皇家警察”榮譽封號,更是高高在上,目空一切。

作為三等公民的港民(低於印度人),在皇家警察面前怎敢有什麼造次,多是唯唯諾諾,更談不上襲警,也沒有人敢於妨礙警察之公務。我們看了很多港片,如果有人襲警或妨礙公務,會被皇家警察拳打腳踢,然後帶走。輕者關押,拿錢贖出;重者入罪、判刑。

哪像現在之香港,襲警、妨礙公務成家常便飯,甚至發生警察執法被判有罪的荒唐事情!

令人憤慨的是,在香港迴歸20多年後,竟然發生激進示威者使用多種“致命武器”暴力襲警、暴力破環社會秩序的嚴重事件,暴力程度令人髮指。而內外部敵對勢力反而抹黑、指責維持法制的香港警察,煽動仇警情緒,製造警民對立,其目的無非是企圖癱瘓香港警察力量,為其無限度衝擊特區政府的管治,挑戰“一中”主權,挑戰中央權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清除障礙。這已經觸碰了“一國兩制”原則的底線,絕對不能容忍!

我們應該堅定支持、讚許港警維持和恢復香港社會秩序的行動,向他們致以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