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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對“出生公民權”的定義?特朗普“廢除“說是否違憲嗎?

10月30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再次語出驚人:他將簽署行政令,推翻美國長期實施的“出生地原則”,徹底廢除“落地國籍”。“

特朗普近日以總統身份表示,將使用行政命令廢除出生公民權規定。一是激起千層浪,即刻在美國引發一場憲法激辯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對公民“出生地原則”的定義。

**公民“出生地原則”源於憲法第14修正案。**第39屆美國國會於1866年6月13日提出了第十四條修正案,條文有4款,其中第1款規定了“出生公民權”。雖然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批准備受爭議,但對其中第一款 “出生公民權”沒有疑義。修正案第1款正式對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作出了定義,並保證任何個人的基本權利不會被任何一個州或國家行為限制和剝奪。

**憲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英文版原文:Section 1.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如何解釋憲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是問題的關鍵。而其中第一句定義了“公民出生地原則”:“ 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英文原文: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其中的“出生或歸化”之“歸化”,是指某個人在出生國籍以外自願、主動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行為。一般是居住在國外的人,依據所居國的法律規定取得新國籍。“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中受合眾國“管轄的人”,應該是指主動“歸化”並接受“管轄”者才是法律意義的合眾國公民;若在合眾國出生但不願意歸化並接受管轄者,則是主動放棄成為合眾國公民。憲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賦予人以選擇的權利。1883年的一組民權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第十四條修正案對個人行為沒有約束力,修正案只限針對政府行為,因此沒有授權國會立法禁止私人及私人組織的種族歧視行為。就是尊重憲法賦予人的選擇權。

**憲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規定的“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這裡指的是“所有…的人”,並沒有區別(已取得)美國籍人、依法移民與非法移民、甚至遊客及其他人。**所以,一直以來這項修正案解讀“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子女可獲得公民身份”,並推及其他。多數法律學者認為,根據司法管轄這一點而拒絕給予公民身份的情況僅適用於那些不受美國法律約束的人,比如外交官子女。

所以特朗普以行政命令方式廢除“出生公民權”是違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