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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強調憲法的權威在於實施

習近平新近在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強調,“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目前,中共對依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已有共識,但問題在於,如何不折不扣地實施憲法、如何真正做到“違憲必究”。有分析認為,憲法要想得以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健全憲法實施的保障機制,並確保司法的獨立運行。 在十八大閉幕不久,習近平就強調實施憲法和違法必究,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之所以強調實施憲法,就是要讓憲法成為全體國民的行動準則

中國的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的。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當然,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中國的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憲法本身是綱領性法律,位階最高,這決定了憲法必須由下位法來體現其精神、實現其意志,即依憲治國。依憲治國,首先當讓憲法的精神體現到下位法之中,以避免憲法的精神被擱淺。同時下位法也不應與憲法相牴觸。正如習近平所強調的,憲法的力量不僅在於其崇高的地位,“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如果憲法無法被不折不扣地實施,法律的尊嚴也將打折,依法治國也將成為一句空話。

只有中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牢固樹立敬仰憲法、敬畏憲法、崇尚憲法、服從憲法的理念,將憲法視為所有立法、執法、司法和行政活動的最高行為準則,憲法才可能被有效實施。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漠視憲法,甚至肆意侵害公民的憲法權利,憲法和法治永遠只能是空中樓閣。因此,在對法律的層面,憲法的有效實施,被很多法律學人士認為,必須培植全體中國公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信仰。只有這樣,憲法才能真正在中國得到實施。 習近平之所以強調實施憲法權威,就是要保障高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旗幟。 剛剛閉幕的黨的十八大確定了中國將繼續高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旗幟。這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正確道路。 1982年憲法,是在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的大背景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產生的。1978年以後,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引下,衝破“兩個凡是”的禁錮,開闢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開創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道路。1982年通過的現行憲法,體現了鄧小平理論的精髓,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的憲法地位和實施憲法的指導作用,並將實現四個現代化作為我國新時期的根本任務用憲法的形式肯定下來,從而保證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整個工作重心圍繞著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標來進行。 1982年憲法頒佈以後,又經過三次修正,即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並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公佈實施。三次修憲活動既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逐漸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標誌,也是現行憲法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理論基礎不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自我完善。1993年憲法修正就是在鄧小平的南方講話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之後進行的。現在習近平也是循著鄧小平的足跡南巡之後強調憲法權威,這意味著將依靠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障我們高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旗幟奮勇向前。 習近平之所以強調實施憲法,就是要將執政黨的活動納入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 習近平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這就很明確地昭示天下,執政黨及其組建的政府也將做憲法和法律的奴僕,依法自我限權,將其活動限制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而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法限權,依法行政,這就是現代政府組成及行政的核心所在。 樹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法律權威,最為重要的是,要貫徹實施憲法的各項規定,違法必究。憲法首先是法律,違反了憲法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如習近平所強調的,“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如果不追究違憲違法責任,憲法沒有權威,依法治國就無法展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就會成為空中樓閣。 權威的憲法必須通過有效的實施發揮作用。能否發揮憲法的根本大法功能,就在於能否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決各種違憲現象。當然,樹立憲法權威,還在於提高執政黨和公民的憲法意識,建立有效的憲法保障體制。實際上,現在的問題就在於,對於憲法和法律的尊崇和實施,在於能否做到對於“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其中更在於對於執政黨、對於政府和位高權重的高官的違憲違法行為,能否嚴厲追究。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人大依憲制定了三百多部法律,即可被認為是憲法實施的結果。但憲法實施的情況似乎並不樂觀。比如,憲法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職能。雖然現實中大量的法律、法規、甚至部門規章都存在著涉嫌違憲的內容,如《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界人士提請違憲審查的次數已經很多,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未對此進行過解釋和監督。 憲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確立了中國的違憲審查機制,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等。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一機制的有效落實並不容易。

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違憲必究”制度,以有效機制防止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十八大報告已經明確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如果政府部門涉嫌違憲而不能及時被糾正,憲法的權威只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