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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不能均贫富、三次分配也非杀富济贫-兼谈依法节制资本

纵观目前充斥在社交媒体上的各种阐述、解读,发现不少跑偏了题,都集中在“限富”,大量出现“均贫富”、“杀富济贫”的字眼,甚至充斥着阶级斗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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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再次提出“三次分配”,强调“共同富裕”,其中几个关键词句引发高度关注: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当然激动人心,这是社会主义公平的要义!

于是,“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成为热搜词,引爆了舆论场,各种解读铺天盖地。

但是,纵观目前充斥在社交媒体上的各种阐述、解读,发现不少跑偏了题,都集中在“限富”,大量出现“均贫富”、“杀富济贫”的字眼,甚至充斥着阶级斗争观点。

代表性的如智谷趋势文章《高层讲话传递重大信号,中国正在发生战略转向,决不允许穷者愈穷富者愈富》说,前30年,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现在开始,我们迈入了均贫富的阶段了。

还有一篇10万+的文章使用了“不患寡而患不均”概念。

什么是“均贫富”?什么是“杀富济贫”?

这些字眼让我们回到历史上陈胜吴广、黄巾军、黄巢、方腊……太平天国的众多农民起义,尽管旗帜、口号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就是“均贫富”和“杀富济贫”。

殊不知,“不患寡而患不均”正是中国几千年平均主义思潮和运动的思想根源。

尽管每次大规模弄农民起义都导致了改朝换代,也促使统治阶级注意节制财阀和休养生息,但不可否认,这些运动同时也意味着浩劫,每次都对社会产生巨大的破坏性。

解决“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没有错,但需要正确的方式即法制,而不是一场情绪化运动。

因为当前贫富太过悬殊,庞大的低收入人群的不满甚至情绪发泄是可以理解的。但舆论不能推波助澜,更不能火上浇油,而要灌注理性观念,引导公众全面、准确理解中央决策。

现在共产党领导,实现了社会主义,我们还需要再来一次农民革命?

我们吃过平均主义的苦头,难道要倒退回去?

中央提出的共同富裕决不是均贫富,三次分配也非杀富济贫。

       “共同富裕”是要实现公平分配,而且是通过“基础性制度安排”实现-主要是法制化制度安排,而非道德层面、更不是通过政治运动实现。

       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执政党,也不可能再来一次“剥夺剥夺者”的革命!

       中央提出三次分配的几个关键词十分重要:

三次分配协调配套

基础性制度安排

规范不合理收入

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这里处处体现着法制精神,而非来一场政治运动。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三次分配的重点不是“第三次分配”,而是“协调配套”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更多的属于道德层面,是“公益慈善”的制度性安排,是否参与慈善也是自愿而非强迫,即通过制度性安排鼓励富人和企业家回馈社会,包括扶贫。

       欧美国家的产业主要是依靠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因为可以减免税收,就意味着捐赠有利可图,或减轻税负。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盈利100亿美元,他捐赠出这100万美元,这捐赠的100万美元可以免税,那么该企业零税负,没有任何损失。而且,欧美国家企业家的捐赠基本是通过建立慈善基金的方式进行,虽然慈善基金的运作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但也是由其本人掌控。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富人自然愿意参与慈善事业。

       所以在中国建立完善的慈善制度尤为重要,要建立慈善法,规范慈善活动和慈善资金、物资的投入和使用,而非像目前依靠行政力量进行。

再者,西方国家即使有了十分完善的制度性安排,也没有、也不可能解决贫富悬殊问题。

所以,对第三次分配不要过度解读,也不能拔高到通向“共同富裕”之路。

一句话,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三次分配。

我理解,中央是要通过制度化安排,将三次分配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减少或限制“(但不可能杜绝)一夜暴富”现象;通过鼓励性制度安排,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由此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更重要的是,中央强调“共同富裕”是根据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和制度性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就是说要形成庞大的中产阶级群体,让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流和支柱。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仍然是以承认收入差别为前提,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有竞争,由于人的能力包括智力、体力上的差距,所获收入也必然存在差距。这也是马克思写《哥达纲领批判》这部巨作的原因,他在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这也是中国执政党在40年前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概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现实缘由。

而且,只要搞市场经济,在重视按劳分配的基础上,也要重视资本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这也是资本参与分配的理由。

资本的参与必然会加大贫富悬殊。

中国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的指标甚至高于美国。中国有1058名亿万富翁,但同时却有6.1亿人月收入不足一千。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调节贫富悬殊时把资本踢出市场!

也不能泼洗澡水连同婴儿一起倒掉,对资本只能节制,而非打击或取缔!

节制资本、解决贫富悬殊,只能依靠制度化的公平分配,调节规范不合理收入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来实现。

其中主要依靠税收的调节作用。

中国式“一夜暴富”主要发生在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与民生相关的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

所以,解决贫富悬殊的关键也是完善这些领域的分配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这个议题太庞大、太复杂,这里只能点到而止。

比如: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度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和利益勾连,而这个领域正是中国造富的机器。所以取消行政性审批制度迫在眉睫。

第二个是原始投资人上市减持、抛售股票。原始股票的溢价收益并非投资人的劳动所得,而是制度使然。因此,溢价收入就不能或不能全部归原始投资人所有,比如可以高额累进税将原始股溢价收入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收归国库。

这也可以稳定二级市场,节制原始股东肆意抛售原始股。

但为了保护资本权益,对二级市场自然增长的收益,除正常纳税外,不额外征收。

为了鼓励股东长期持有股票,用心经营企业,原始股只要不抛售,溢价收入允许计入原始股东的权益。但只要卖出就要依法征收溢价收入税。

比如,房地产增值收益主要是地产增值,这就是因土地产生的垄断利润,而且因为土地的位置和类型不同,会产生极差增值收益。

这也是房地产商囤积土地的主要原因。

土地这部分增值收益并非土地购买者劳动所得,也非资本投入所得,而是因土地性质使然。

依据宪法,进入房地产领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合法合规。

比如台湾除了征收土地税外,还征收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出让时的自然涨价总额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出让土地为征税对象,纳税人分为三种情况:

 (1) 土地为有偿转移者,以原所有权人为纳税人;

(2)土地为无偿转移者,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人;

(3) 土地设定典权者,以出典人为纳税人。

台湾的土地税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调节贫富悬殊依靠法制和政策,不是情绪化宣泄,而绝非一场又一场政治运动。

节制资本包括打击资本市场的野蛮人,不是打击资本,尤其是不能够酿成限制甚至打击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的狂潮——如果这样将摧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葬送整个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国也将失去繁荣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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