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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怎样从集体领导倒退到“定于一尊”的个人专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设中共书记处和取消党主席制,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实现权力有序、平稳过渡。但后来重提“核心”,直至倒退为“定于一尊”的个人专断。

重设中共书记处和取消党主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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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实际上不复存在,当时的党章中再没有规定设置中央书记处。

1979年10月,邓小平与陈云等中共大佬交换意见后,提出重新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强调这个问题“非常紧迫,非常必要”。

恢复中共中央书记处,最初的想法是为了权力交接,邓公当时的说法是“选好接班人”。但背后的用意,应该是为了架空时任党主席华国锋,为取消党主席制度做铺垫。

 1980年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主题是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

具体来说,一是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了书记处成员。中央书记处的设立,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二是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十二条。这个《准则》总结了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践踏党内民主、破坏集体领导、搞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沉痛教训,并相应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党章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

三是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同志不当十二大代表和中央委员候选人的决定》,这是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度和逐步更新领导班子的一个重要步骤。

这三点相辅相成,其主旨在于恢复重建集体领导制。

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胡耀邦为总书记,胡耀邦是新设立的中共中央首位总书记。

中央书记处与新老权力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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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中共中央书记处采取集体领导制。

这看上去重新恢复了八大领导体制,但又不同于八大形成的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八大设立中央书记处是基于毛泽东一线、二线“二元权力”结构的设想,中央书记处处于第一线,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处于第二线,前者在后两者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这次设立新的中央书记处是为准备取消中共中央党主席做准备,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即取消了主席制。

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胡乔木曾介绍:“主席制度和总书记制度如果同时存在,在国内外实践的结果表明,往往或者是总书记有名无实,或者是主席有名无实。因此,同时实行这两种制度是没有必要的。”

这一制度同时也为后来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开辟道路,实现新老权力交接。至1982年中共十二大,选举产生邓小平为主任的中央顾问委员会,作为解决党的中央领导机构新老交替的一种组织形式正式形成。

这是一种过渡,最根本的是建立退休制度,废除中共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中共党章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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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中央书记处还有如下特点

(1)按照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正式确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决策和领导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

    就是说作为中共“核心”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体。

(2)中共中央书记处“由中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是中共中央的书记处,不是中央政治局的书记处,也不是政治局常委会的书记处。”

(3)当时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指导思想是实现新老权力交接,简言之,是“接班”。但是“接集体的班,而不是接哪一个人的班”,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书记处交班,不是由某个领导人指定某个接班人,不会因为一两人犯错误而影响全局,从而保证中央领导集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用陈云的话来说,中共中央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采取“集体办公”方式。叶剑英当时也指出,书记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关系,都只有一票”,“重大问题应当由书记处这个集体,而不是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做出决定。”

就是说,总书记也是其中一个成员,只享有一票权利。

(5)由(4)可见,中共中央的总书记并非“核心”,其职能为“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总书记只是中共领导集体“召集人”而非“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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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时任书记处书记的胡乔木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得很清楚。

《人民日报》1982年9月14日全文登载《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胡乔木指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在决策和领导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他进一步指出,很明显,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制度设计,既是吸取了改革开放前个人专断的深刻历史教训,又预先防止了后来总书记个人权力过分集中的可能,从而保证了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

胡乔木还特别强调:“按照新党章(十一届五中全会以来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党全部经常工作的领导核心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由此可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正式确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决策和领导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而非总书记。

关于集体领导,胡乔木在1980年11月6日向邓小平和中央政治局建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讨论稿中,应规定(中共)党的领袖是一个领导的集体,(中共)党的领导人必须具有某些政治品质,党的领导人和整个党都要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决议明确提出,一定要树立党必须由在群众斗争中产生的德才兼备的领袖们实行集体领导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一定要维护党的领袖人物的威信,同时保证他们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从重提“核心”到“定于一尊”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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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989年的“六四”事件,引发并导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发生严重分歧,当时的五位常委在是否决定对首都地区实行戒严的重大决定中,形成了“三比二”的局面。——应该说这是件好事,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原则。

但这种情况对邓小平造成很大刺激,导致他对中共中央集体领导体制发生动摇,重提中共中央“核心说”,总书记由中共领导集体“召集人”复辟为“领袖”,为后来总书记凌驾于中共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之上,搞个人专断埋下伏笔。

这个“核心”的提法始于1989年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前后。当年5月31日,邓公同李鹏、姚依林谈话,6月16日又和江泽民、李鹏等人谈话,集中讲述了自己对组成一个以总书记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的想法。

而且,邓公把这个“核心”概念与中共领导集体按代划分联系在一起。他表示,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1935年遵义会议以前,还没有形成过一个成熟的有能力的中央领导集体。遵义会议以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形成,核心是毛泽东,成员有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和任弼时,任去世后又加了陈云。中共八大组成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和邓(小平)在内的六人常委会,后来又加了林彪。这个领导集体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感到我们党这才“真正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成熟的领导集体”。以前的领导集体都很不稳定,也很不成熟。

按照邓小平的说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又建立起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他是“核心”、“领班人”、“主要决策者”。

1989年6月23日至24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全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从此中共对外的提法是“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

1997年2月19日,邓公逝世,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发布的《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重申了邓公“核心说”:邓小平作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向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顺利过渡,保持党和国家的稳定,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胡锦涛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时期,再没有提“以胡锦涛为核心”,而是代之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

中共十八大选举习近平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同时担任中央军委主席。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代际权力交接中,首次由习近平同时担任这两个关键职务。于是,又回到江泽民时代的提法,成为“习核心”。

之后,习近平通过设立中共中央各种“领导小组”,不仅将党政军权,而且将政治、经济、外交、改革、国家安全……几乎全部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直至修宪废除国家主席任期制。

习近平兼任的职务之多和权力集中度甚至超过毛泽东、邓小平。

于是,中共的提法变成(权力、指令)“定于一尊(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变成事实上的党主席,已经看不到集体领导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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