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Close this search box.

越南绝尘而去了吗?越南之政治制度是西式民主制吗?

越南的改革力度很大,政治体制改革走到了前头,近20年经济增长较快,但绝没有超出人们的认知,也没有什么“绝尘(社会主义)而去”!越南的基本制度还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我们权且称之为“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还谈不上西式民主制度。
365j.me 越南绝尘而去了吗?越南之政治制度是西式民主制吗? 越南绝尘而去了吗?越南之政治制度是西式民主制吗?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网上流传的越南六大政治改革是真的吗?

国内微信群、朋友圈和部分网络社区广泛传播着一篇题为《越南这次改革幅度真的是太大了!超出了全世界的预期》(简称“超预期”)的文章,列举了越南六大改革:

国家领导人采取差额选举;

所有官员财产进行公示;

废除了户籍制度;

土地变成了私有化;

公务员的终身制被打破,全部实行合同制;

建立了西方式的工会组织。

于是惊呼“越南这次改革幅度真的是太大了”!

文章说,在“一党民主”理念指导下,越南的政治精英将“党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确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个“一党民主”包括党的领导、党内民主、国家分权、群众参与等。

文章还说这个“一党民主”回应了西式民主的压力,在实践中渐进地推进政治改革,促进了本国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这些内容及其观点在几个月前-大约5-6月份,在一篇题为《越南已绝尘而去》的文章,还有相同的文章加了个尾缀“不跟大哥玩了!”(简称“绝尘”)表达出来。

“绝尘”简述了越南改革的历史,列举了上面所说的六大改革,尤其推崇“全国大选举”,高度评价此为“触及灵魂的改革”,政治上的全面、彻底、深度的改革,是经济腾飞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列举越南近20年经济增长加以佐证:越南GDP年增长超过7%,FDI(外来投资)年增长超过9%,进口出口总额年增长超过10%,成为世界公认的除中国之外的亚洲之星。

文章说,如今的越南,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政体方面,基本实现了议会和选举自由,行政权力基本不干涉法院运作,正在向三权分立、议会 、选举政治的方向靠拢。

其实,此类消息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出现,当时就有文章声称,越南总理潘文凯表示要将越南建成一个三权分立的美式民主国家。但因潘文凯总理早已辞职,被证明为“假新闻”。

有长期在越南工作和生活的人士近距离观察,发现上述消息有真有假,其中的观点有失偏颇。

问题是,类似片面的传言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头换面地出现,对国内民众产生了极大的误导。

不可否认越南的改革力度很大,政治体制改革走到了前头,近20年经济增长较快,但绝没有超出人们的认知,也没有什么“绝尘(社会主义)而去”!

1 越南仍然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

就我所了解的情况,越南的基本制度还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我们权且称之为“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还谈不上西式民主制度。

越南宪法规定越南为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是担负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

越南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管理和党的领导。

1988年以前,越南存在共产党、社会党和民主党等三个政党,国会选举依然是普选制。1988年,越南社会党和越南民主党先后宣布自行解散,越南成为共产党一党制。

越南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了“一党民主”的主旨:权力“属于人民、经由人民,为了人民”,这和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口号类似。

但是,阮富仲上台后,越南在政治领域除了加强反腐的力度,还进一步加强了网络管理,增强了对和平演变和自我演变的防范,更加强调越共的领导。

与此同时,越南逐步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初步实现了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

2002年,越南国会便可以直接质询越共中央政治局等权力核心机构

2006年,越共十大上实现了总书记的差额选举

同年,越南加入世贸组织,国会实现了直选;到2009年,越南又实现了地方党委书记由党员直选的制度;

2010年,越南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党政军及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副科级以上的干部,都必须公开个人财产;

2011年,越南签署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越南相关法律必须与公约精神相符。

与此同时,越南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和行政权力基本不干涉法院的运作

2 越南分权传统基础上的集体领导制

越南南方更长期受在西方统治下,受西式民主影响很深。南北越统一后,南方代表参与党和政府工作,也很自然形成不同派别的分权构架。

从历史上看,南中北三大政治经济中心导致在人事安排上的“南北党”格局;随着时代变迁,由于长期缺乏一个稳固的领导核心,在越共内部的不同派系中就逐渐形成了强调协商的政治局面,间接推动了“民主化”;此外,经济发展催生的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也是重要原因,而各种来自外部的意识形态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也在不断有力地冲击着越南的政治体制。

1991年越共“八大”杜梅任总书记以来,越共权力核心沿袭一种分权格局,三(四)驾马车分别由北部、中部、南部人物构成。其中,党的总书记基本上由以河内为中心的北方干部担任,主管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国家主席为中部出身干部,即胡志明主席的故乡人;政府总理一般由以胡志明市为中心的南方工作经历的干部出任,主管经济工作。

由此及彼,越共高层干部因工作经历、出身不同而分“南北”,在政治上也有路线和政策偏好的差异。

一般而言,北方派相对保守,意识形态上属于比较传统的社会主义派,对改革持谨慎态度,同时对中国比较友好;南方则以较为激进的改革派面貌出现,倾向于仿效美国和西方工业化国家,加速发展工业化、推进市场化改革。

如果按照地域标准划分,在目前的政治局成员中,被认为是北方派系的阮富仲、阮生雄、范光毅、冯光青、丛氏放、丁世兄、陈大光、吴文渝、阮春福共9人;被认为南方派系的有阮晋勇、张晋创、黎鸿英、黎海清、苏黎若、阮善仁、阮氏金银共7人。

越南的权力结构如下:

按照宪法,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

国会是最高权威,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唯一的享有立宪和立法权的机关,规定基本的国内和外交政策,对全部国家行为行使最高监督权;

国家主席为国家首脑,对内对外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除拥有12项具体权力外,可以发布保证行使其职权的法令和决定。国家主席同时也是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有权出席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必要时有权出席政府会议;

政府为国会的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享有11项职权。政府总理是政府首脑,除享有6项职权外,根据宪法、法律和国会的决议,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和决议,以及根据国家主席的法令和法定,有权发布决定和指示,并管理这些文件的执行。

依据宪法,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分权传统,越南事实上形成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国会委员长和政府总理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这一架构看起来使得越南的国家权力相对分散,却催生了被称作“超前民主化”的现象。

3 越南实行国会差额普选而非“国家领导人差额选举”

越南国会属于国家立法机构,由500名国会议员组成,均由全民普选直选产生,任期五年;议会所有提案的辩论,均在全部电视直播,各个民选代表都要向选民表明自己观点。这一点和美欧非常相似。

按照越南宪法,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越南宪法第七条规定: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选举,按照全体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当国会的代表或人民议会的代表不受人民的信任时,选举人或国会可以撤销国会代表的资格;选举人或人民议会可以撤销人民议会代表的资格。

选举权上,越南任何年满18岁的公民,皆有投票权;年满21岁公民,皆有被选举权。

越南的普选制只限于国会议员,而不涉及国家主席、政府总理。越南宪法规定,国会委员长、国家主席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国会任命。所以,所谓越南普选制是一种有限普选制,其中的“差额普选”仅限于国会代表,而不涉及政府官员。

所以,根本不存在越南“国家领导人采取差额选举”。

越南国会差额选举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

2001年之前,越南国会基本以等额普选的形式产生。2001年,农德孟担任越共总书记后继续推动越南革新进程,国会选举由等额普选改为差额普选,同时还推出了自荐候选人制度。

2006年,包括自荐候选人在内,共有875名合格的国会代表候选人参选第12届国会代表,原计划选出500名国会代表,实际选出496名,差额率达43.5%,大致上是5:3的比例。其后第13届国会也有12名自荐候选人,其中有三名当选为代表,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的。

选举制度规定,候选人支持率必须过半,否则会直接被淘汰,选举的议员提出明确竞选口号,拿出浑身解数,去讨好选民,当选之后,议员们都会兑现竞选承诺,对选民负责,为选民谋求福利。

越南人对选举非常重视,选举之日,都穿上干净整洁新衣服去为了国家投下自己庄严一票,选举仪式正规、有序,选民们觉得自己受到极度尊重。

值得指出的是,在越南的选举制度下,越共中央实际上掌握着候选人的提名权,而选民则最终行使选择权,淘汰其中多达40%以上的不能使群众满意的候选人。这种差额选举制度事实上决定了在选举中胜出的国会代表既是党信任的人,也是选民可以接受的人,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党意”和“民心”之间的矛盾。

尽管是有限“差额普选”,但也是政治改革的一大进步。

4 越南对事业编制公职人员实行聘任制而没有推及官员

越南新近对于公务员任职的改革只是依据不同类别进行改革,所有的相关规定在越南网站都可以查到。

2019年11月25 日,越南第 14 届国会第8次全国代表大会高票数通过《公务员法》和《干部公职法》的修订案,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公务员在中越两国的涵义不完全一样。越南公职人员分为“公职”和“员职”两部分。前者包括党政军等系统的人员,相当于中国的行政编制人员;后者包括各类公办学校的教师、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各类承担某种社会公共职能的人员,相当于中国的事业编制人员。

作为公务人员聘用改革的一部分,《公务员法》修订案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对事业编制公务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一个聘期都有明确的起止时间,是否续聘则要依据即将结束聘期时的考核结果。“公职”人员依然延续以往的任职规定。

修订案规定,事业编制公务员的聘用合同由现在的30个月延长到60个月,对于一些特殊的岗位(如在极其困难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工作的岗位)将签订无期限合同。

修订案也规定,事业编制公务员的聘用合同到期,如果该公务员工作能够满足该岗位的要求,其负责领导必须与其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聘用合同,该负责领导一定要以文件形式公开不续聘的理由。

《干部公职法》修订案的亮点之一是规定了干部的评价体系:“干部工作结果评价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出色完成任务、好好完成任务、完成任务、不完成任务。对干部的评价等级将记入干部档案、通知干部本人,并在干部任职的单位部门进行公开。如果干部连续2年被评为不完成任务,干部任命部门有权对该干部进行免职或进行辞退。”

另一个亮点:已经退休或已经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仍然要对在职的失职负责。《干部公职法》修订案规定:“对于干部在任职期间所有的违法违纪行为,即使该干部已经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也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违纪行为在程度上的不同,该干部将会被处以行政或纪律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5 越南对户籍实行电子化管理而并非取消户籍

越南也有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公民的许多权利和福利实际上都是依附在户籍上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权并不像中国仅限于农村,城市也有。越南公民到了一定年龄,都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分到一块宅基地,只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可分配的宅基地越来越少。

网上盛传的所谓越南取消户籍,实际上只是公安部将要对户籍实施电子化管理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南大量人口涌向河内、胡志明市、岘港和海防等大都市和沿海较发达城市,从而使得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面临很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越南公安部利用越南在东盟内部领先的数字信息技术优势,率先推出了户籍的电子化管理,而并非要取消户籍。

6 越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未实行土地私有化

越南农村也是实行土地集体化政策。上世纪50年代,越南土地制度更多地学习了中国。1975年越南统一后,随着越苏的接近,越南农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学习了苏联的集体农庄制度。

革新开放后,越南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但土地在所有权上依然属于国家和集体。虽然关于土地私有化的言论一直不断,甚至部分国会议员也曾经提出土地私有化的建议,但越南政府并没有接受。

1997年,越南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农户20年使用”。越南新的《土地法》规定,越南土地政策总的方向是“土地国家所有,农民长期使用”。理论上讲,在农民使用期内,农民可以出租、抵押和买卖土地,也可以申请土地“农转非”后出让土地。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种制度和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土地流转差不多。与中国不同的是,越南农地经过政府批准也可以“农转非”,“农转非”之后的土地收益,由政府与农民分成。

2012-2013年越南对1992年宪法进行补充修改时,曾收到不少关于土地私有化的建议,社会上也曾就此发生过较为激烈的辩论。当时,越南国会与政府相关机构均认为,现在讨论将土地私有化为时尚早。

2013年4月,越共中央军委机关报《全民国防》明确提出“绝对不能实施土地私有化”。2013年底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制度的规定依然是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

越南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森林、河流与湖泊、水源、地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的财产,都应属于全民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根据整体计划负责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并保证土地的有效合理的使用。国家可以将土地划归组织或个人来长期稳定的使用。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确保对土地的保护、补养、合理开发和经济使用,同时依法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依据宪法,越南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承认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但集体和个人可对国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越南法律否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越南政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the land use right,简称LUR)分配或租赁给个人、家庭与组织,获准其在限定或未限定期间内使用土地。

这些和中国的土地制度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越南土地的使用期限分为5年、20年、50年、70年、90年不等。

还有一点不同,越南不向外国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越南《土地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不是土地使用对象。越南资源与环境部土地管理总局对外表示,外国人不获交地、出租土地,公认土地使用权以及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以没有给在越南的外国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事。

而且,外资使用土地非常复杂。对于外资企业,土地法规定获越南政府交地或出租土地,以在越南开展投资项目;对于在岛乡或边境、沿海的乡、坊、镇开展项目的场合,须获国防、公安、外交部等书面批准才可获交地或出租土地以及更改土地使用目的;另外可在工业区、工业群区、加工出口区、高新科技区和经济区直接或间接租赁土地;不得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仅可依投资法律规定接受资金(其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已被资本化)转让。

7 越南允许基层成立独立工会组织并非全部

越南宪法第十条 越南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社会性政治组织,与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起关注和保障工人、公职人员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参加对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在建设和保卫祖国中教育干部、工人、公职人员和其他劳动人民。

越南共产党早在革命初期就确立了对工会的领导权,越南独立后,工会成为越共领导下的国家政治系统的一部分。南北统一之后,越共对于工会、妇联、农会等人民群众组织的领导得以加强。

农德孟时期曾推行过建设“公民社会”,主张区分政府管理范围、社会自我管理空间和个人私域。但即便如此,越共也没有放弃对工会、新闻工作者协会等所谓公民社会组织的领导权。

但是,越南是一个极为务实的国家,在很多方面都会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前提下做出灵活变通。2010年,越南被美国拉入《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虽然特朗普上台后美国退出该协议,但越南与日本等剩下的11国还是于2017年11月达成了《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协议》(CPTPP)。

按照协议的要求,各国必须有独立的不受官方控制的工会。越南认为加入CPTPP的收益远远超出挑战,而当初美日澳各国因为看中了越南的地缘战略地位,对其做出了巨大让步。基于上述考量,越南做了一定的妥协,允许工人在基层成立独立的工会组织,而基层之上层面则留待以后决定。这种所谓独立工会也就相当于中国村民自治的水平,还是要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实际上此事完全是越南和西方相互需求、相互妥协的产物,却被某些自媒体极度夸大。

2019年11月20日上午,越南第14届国会通过《劳动法》(修订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这是这一条:“允许成立独立于越南总工会及其下属工会组织以外的劳动者自己的工会组织”。

虽然在宪法层面,越南唯一的劳工组织是隶属于越南政府的越南总工会(VGCL),但为了遵守越南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下的承诺,新《劳动法》承认员工有权建立自己的代表组织。这标志着越南首次允许劳动者在企业自己建立一个或加入自己选择的、独立于越南政府的劳工组织。尽管范围限于基层成立独立工会,但也是迈向民主的一大进步。

新法案对基层职工代表组织的定义进行了扩张,将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职工代表组织涵盖在内。因此,在没有现行《劳动法》定义的基层职工代表组织的情况下,雇主在发布与员工权利和福利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如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薪酬方案、绩效管理政策等,可以与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职工代表组织进行谈判,而不再需要征求中层以上工会的意见。

国际劳工组织越南总代表Chang-Hee Lee指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法》(修订案)将大大改善越南的用工问题和劳资关系,为融入国际社会建立起了牢固的基础和公平贸易关系。”

推荐阅读
Facebook 脸书
Twitter 推特
Reddit
Telegram
WhatsApp
Email 邮件
PRINT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