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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庭审两改笔录严重影响公信力

历时5天120小时的薄熙来案一审于北京时间8月26日下午落下帷幕,作为改革开放后受审的三位政治局委员之一,薄熙来由于其高贵出身和“重庆模式”使得该案相对于陈希同、陈良宇二人更加引人注目。而此次庭审采取的微博转播方式,虽然不是现场直播,但已经做到了实时快速转播,更没有避讳薄熙来与辩护人犀利的辩护过程,博得舆论一致好评。

不过,在这公开阳光下也飘过两朵乌云:庭审笔录有两处被更改。

8月26日上午薄熙来案的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条庭审微博两次被删除,更改后再被刊出的情况。这同一段庭审记录,经过两次修改,相对于最初的稿件,改变了两处。

更改之一,将“你的口供”变为“当庭”。这个变更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仍然认可薄熙来之前在接受纪委、检察院调查时的口供,但是不承认薄熙来当庭的供述。

更改之二,增加了一个段落,是有关薄熙来辩护自己为何给王立军出具精神问题证明的。这其中的上级六条指示十分引人注目,一方面,如果确有上级指示,那么薄熙来对于出具精神问题证明一事也确实是事出有因;另一方面,被薄熙来称为上级的人是谁也确实让人感到好奇。

此次薄案庭审的微博转播中为何会出现上述两处更改?是否有违司法公开下的透明原则,抑或有失公正?还是要强调什么?其中存在什么倾向?或者是为了符合某种保密要求?

如果是后者,难道为了寻求司法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就要这么做吗?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案件,公民有权申请参加旁听,同时,也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也应该予以保密。从这5天的审理来看,薄熙来案件的一审,对于这样一个如此重大的案件,济南中院似乎试图尽力做到既符合司法公开公正,又要尽力谋求与保密要求之间的平衡。纵然如此,对已经公开转播了了的庭审笔录事后做出修改,也是一种有失公信的下策。

殊不知,薄熙来案件的影响甚为巨大,倍受各方面高度关注,想要旁听的人士众多,济南中院选择了最大的法庭进行审理,仍然只能容纳百人左右。所以,实际的结果也是大家都看到的,获得旁听的不是与案件的相关人员,就是获得邀请的海内外媒体工作人员。虽然,这样的做法有违保证公民平等旁听权的规定,抛开社会的效果,而只是从法律的实质和审案条件来考虑,这样的选择却是在不得已的范围之内。

在8月26日上午庭审的过程中,济南中院两删微博,又先后三次发出微博,前者的修改似乎不排除是记录的错误,但在如此郑重的场合发生这种错误是不应该的,即使如此,按照法律程序,做这种修改也应该有当事人的签字划押,还应该对公众作出说明;而对于后者的修改,有人认为是考虑到国家政治机密的问题,应该继续保密,但实际上,本来没有这一增加,人们可能尚不注意这个问题,而有了这一内容增加,倒让人们更加关注这个问题了。这似乎是多此一举,甚至让人感到“此地无银”。

这里分析这两改庭审笔录,不是苛责济南中院,毕竟这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进行微博实时转播,但尽管如此,这样的方式也是不妥当的。

对于阅读庭审微博的人来说,对已经公布转播的庭审笔录-如此严肃、郑重的事情发生变化,并不会认为这些内容就是庭审的实际还原,而会认为是故意所为的春秋笔法之事,从而会对转播的庭审记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这个角度来说,做如此修改,又怎么保证庭审信息的真实性?!这对于期待公平公正审判薄熙来案的社会公众来说,对高度关注此案审理过程的舆论界来说,对相信中国司法的业内人士来说,也是一次打击。

其实,如果真的发生庭审记录有误,应该当庭公开说明,让当事人对新修改的庭审记录签字划押认可,而后对外作出说明,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严肃态度。至于对那些需要保密的事情也未必要通过删改的方式隐藏,而应该公开告知公众和媒体,本案哪一部分涉及什么秘密不宜公开,让公众知道自己知情权的界限,使得公众的知情权最大化。这也是保持公开和保密平衡的最佳办法。